“雅好”?还是“贪贿”!——扯掉官员“爱好”的伪装
号称“摄影家”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在接受组织调查“谈话”期间退出了价值数百万元的摄影器材。此前,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物品近八成为玉石;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收受字画、玉石等近200件;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家中存有大量金玉字画,堪比小型艺术品博物馆……媒体频频曝出被查处官员这样那样的“爱好”,一时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这种相对隐蔽且贿品不易估值的贿赂方式让公众在震惊的同时也对腐败有了新的疑问。是什么原因导致“雅贿”盛行?是“雅贿”行为伪装得太好,还是目前党纪国法存在“盲区”,为“雅贿”留下了生存的“土壤”?
情有独钟的“雅好”,实则是贪贿之质
“雅贿”的背后,实质是一场私人订制式的腐败,变通的是形式,不变的是贪腐,最终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崇尚雅风、喜爱收藏本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官员偏偏喜欢沾染一点“雅好”,给敛财披上文化外衣。
“雅贿”外在的文艺性,成为官员烘托身份的“标识”。字画、古玩以及高端摄影器材都饱含文化气息,容易给人以高雅、有品位的印象。因此,一些党员干部随着职位的升迁,简单的金钱美色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急需借高雅之名洗去“泥土”气息。
“雅贿”交易的隐蔽性,成为官员权钱交易的“遮羞布”。送真金白银、香车豪宅、有价证券太过扎眼,而一幅字画、一块美玉、一个花梨笔筒,这样的礼品不仅低调隐蔽“含金量”十足,且不像金钱交易那般赤裸裸地庸俗。对于一些贪腐官员来说,接受“雅贿”只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至于懂不懂文化、会不会鉴赏,他们根本未曾在意。浙江省海宁市原副市长马继国喜欢与“朋友”一起鉴赏字画,“朋友”也乐对其欣赏之物买单“交流”。案发后,马继国在法庭上辩白,与“朋友”仅是“互相交流,不是权钱交易,不是受贿”。
“雅贿”升值潜力不小,成为官员眼中的“摇钱树”。一些字画、古董等价格甚至远远超过一套房产、一辆轿车,且升值潜力巨大,导致贪官们对“雅贿”情有独钟。倪发科在案发后坦言深知“好的玉石玉器绝对是高消费、奢侈品”,“远比其他钱财更安全,也更有价值和意义”。
“雅贿”手段的蒙骗性,成为官员逃避监督的“挡箭牌”。为了不“授人以柄”,一些贪官可谓绞尽脑汁。他们把假古董假字画放在古玩店代售,再暗示送礼者到这家店以真品价格买下;以相互交流的借口,故意混淆“正常爱好”、“人情往来”与“收受贿赂”的界线,对各类“雅贿”心安理得照单全收;把“雅好”与公权混在一起,利用公权力为自己的“雅好”铺路搭桥,通过刊登文章、销售自己的字画作品、题字等方式收稿费、润笔费,变着法子谋取不当利益。已经落马的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蒋国星,将书法作品挂上个人网站、微博,引得“钻营”者争相竞买,“赚取”润笔费颇多。
惩治“雅贿”成难解之题
相关纪律条例和法律条文针对“雅贿”缺少实施细则,在认定上存在取证、估值等较大难度,对其实施惩处常成“无源之水”。
“雅贿”是权钱交易的一个变种,其性质绝不会因贿赂的物品不同而有区别。
然而,目前相关纪律条例和法律条文针对“雅贿”缺乏详细统一的实施细则,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在认定上存在取证、估值等较大难度,惩处常常遭遇“无源之水”的尴尬,致使“以身试法”者敢于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打击、躲避制裁。
“雅贿”手段掩耳盗铃,调查取证存难。一些贪腐官员即便东窗事发,办案机关也会因为受贿者和行贿者构成攻守同盟或其藏品因流通环节复杂而难以取证,加之一些贿品很难折算成“贿金”,就可能被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此外,艺术品爱好者相互馈赠或者交换藏品的投资行为较为普遍,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记录,很难认定官员收受艺术品的行为就是收受贿赂。
“雅贿”之物鱼龙混杂,鉴定估值存难。根据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雅贿”物品的鉴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文物部门鉴定真伪或价格,或者直接委托物价部门鉴定价格;另一种则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真伪和价值一并鉴定。然而,艺术品在不同时期的价值不同,在具体估值中,是按照收受贿物时的价格算还是按照查处时的市场价格算,难以界定、颇有争议。
“雅贿”意图投机取巧,判决量刑存难。《刑法》虽然对受贿罪进行了概念上的规定,对受贿物都是用“财物”进行表述,但没有对具体的受贿内容进行列举,而在司法解释中,有对房屋、汽车、干股、证券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无对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明确规定。此外,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罪认定的起点数额为5000元。有些官员之所以不敢收现金却敢收价值不菲的古玩、字画,原因就在于,艺术品赝品价值往往较低,一旦东窗事发,问题官员也会狡辩说当初“不知道是真品,以为是赝品”,给量刑定罪带来不小困难。
惩治“雅贿”要釜底抽薪
消除法制盲区划清认定“标尺”,完善权力监督堵塞“雅贿”漏洞,才能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反腐格局。
当前,治理官员“雅贿”,应当不断加强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的思维与手段。
消除法制盲区,划清“雅贿”认定“标尺”。要与时俱进、顺应民意,针对现行相关法规条例中对“雅贿”缺乏明确规范认定、取证以及量刑等问题,一方面积极完善法制,对相关纪律条例和法规出台补充细则或司法解释,制订对艺术品贿赂的司法认定标准、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使执法者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通过法规赋予相关艺术品价格鉴定机构或引入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雅贿”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建立完备的鉴定评估机制,将其价值摆上台面,为惩治腐败提供有效依据。
完善权力监督,堵塞“雅贿”“漏洞”。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构建灵活、有效、严密的制度体系,从权力的源头切断“雅贿”生存的土壤。
严惩行贿行为,向“养虎”者坚决说不。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行贿责任,加大惩治和宣传力度,让行贿者一蹶不振,也是防治“养虎成患”的重要方法。目前,已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原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做出相应修改,过去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将从根本得到解决。
常挥惩处利器,斩断“雅贿”蔓延渠道。“雅贿”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劲敌,有关部门不仅要及时设“防火墙”,而且要让“高压线”带上“高压电”,不论是赤裸裸的金钱,还是文化艺术品,只要进入了政务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它无关文化,亦无关雅俗,就是构成“贿赂”,决不能因为“雅贿”披上“文化”外衣就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