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总工会原主席金大年受审 自辩称不构成受贿
兰州市总工会原主席金大年受审 自辩称不构成受贿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原兰州市总工会主席金大年,在任职期间伙同其兄金岷星(甘肃影视舞美服饰设计研究所法人),收受他人贿赂约380万元;同时,在管理兰州市总工会资产的过程中,金大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72万余元。昨日,金大年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离任审计 工会主席主动退赃
现年64岁的金大年,捕前系兰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正县级)。2007年,金大年年满60岁退休。2007年7月6日,兰州市审计局开始对金大年进行离任审计,期间,金大年让其兄金岷星,向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兰州某商贸公司等单位的经理、法人退还了约200万的钱款。经查,金大年所退还的钱款是其受贿所得。对此,兰州市纪委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金大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索要回扣 两年受贿380万
昨日,金大年受贿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得知兰州市总工会拟筹建西固新天乐大厦且出售部分商铺的消息后,为从中牟利,送给金大年5万元美金。最终,该商贸公司以9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得新天乐大厦一楼6060平方米的商铺;2006年11月,金大年向兰州市总工会天乐大厦项目承建单位兰州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按工程总造价8000万元的3%给其“回扣款”,并以兰州某公司的名义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入股协议,之后金大年以1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抵顶该承建单位工程款105万余元。之后,金大年与某单领导缪某商议,让缪某出面办理转让该商铺的有关手续,商铺的产权名义上归缪某所有,实际上产权归金大年,同时出租商铺,出租收益70%归金大年。
据了解,从2004年至2006年底金大年先后收受贿赂近380万元。
徇私舞弊 造成国家损失
记者了解到,2003年3月28日,金大年与其妹夫李某及安宁区建设局干部牛某通过中介公司,虚假注资100万,成立甘肃敦煌之光餐饮有限公司。随后,“敦煌之光”在筹划、装修阶段资金严重不足,周转困难,经几名股东商议,将兰州市总工会拉进入股,金大年同意并授意牛某找工会干部王某以某餐饮公司名义向天乐集团公司申请投资。2003年12月29日,金召集主席办公会议,在隐瞒自己是实际股东以及拟入股公司财务不佳的情况下,骗得全体与会人员同意,注入45万元现金入股,占“敦煌之光”股份12%,另借25万元给“敦煌之光”作为流动资金。2006年,金大年和牛某商量把“敦煌之光”注销,并不顾当初合同约定,指示兰州市第二文化宫向天乐集团公司提出清除“敦煌之光”欠某餐饮公司水、电、暖、房租、保安工资等债权债务,另赔偿“敦煌之光”95万元后由工会收回的处理方案。2006年9月8日,市总工会劳动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该方案,同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并支付10万元。至此,造成某餐饮公司重大损失共计172万余元。
法庭受审 自辩不构成受贿
在昨日的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大年基本予以承认。但其认为,他具有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情节,并主动退赃200余万元,因此他的行为不能构成受贿。金大年的辩护律师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提出了对金大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0年的量刑建议。
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樊丽)
来源: 新华网甘肃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