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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利用改建虚增工程价款占为己有

中学教师利用改建虚增工程价款占为己有 


    重庆巫山一中学教师在担任学校总务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学校工程改建之机,虚增工程价款占为己有。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典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巫山县大昌中学扩建足球场,需要将足球场内的排污管道外移、改道。大昌中学负责基建的被告人刘典权与巫山排污公司指定的承包商杨世平协商后,确定排污管道改道工程款为19万元。2009年5月,被告人刘典权与承包商杨世平签订合同时,以解决学校的经费为由,提出给杨世平增加3.8万元工程款写入合同,然后由杨世平取出此款,交给被告人刘典权。杨世平同意后,巫山县大昌中学与杨世平挂靠的福建省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9年7月,杨世平收到大昌中学支付的22.8万元后,取出3.8万元交给被告人刘典权。被告人刘典权将此款占为已有,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全部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典权在担任巫山县大昌中学总务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增工程价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作者: 王林 王钰元)
   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