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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腐败越有力,社会稳定越有保障

查处腐败越有力,社会稳定越有保障  
方工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振聋发聩地告诫全党:“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需要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查办腐败案件作为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既是对腐败现象主动出击的前沿阵地,又是防止腐败现象蔓延的一道防线,意义非常重大。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依法办案坚持法治
  当代社会治理规律表明,政治目标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最终达到。腐败行为在政治上具有严重危害性,必然也会对法治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清除腐败既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反腐败职能部门查办案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按照人民的意愿正确行使。正确行使权力的标准,就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
  应高度重视在查办腐败案件的实践中客观存在着的规则意识薄弱,为达目的不顾党纪国法严肃性的问题。如,为了突破案件或完成任务,搞非法取证;领导者独断专行随心所欲地利用职权,叫停对腐败案件的查办或作出有利于腐败分子的决定;不以法律为准绳,而对腐败行为自定标准选择性查办案件;无视法律规定,剥夺被查办者申辩或辩护权等。
  以违规违法的手段查办腐败案件,在侵犯被查办人员权利、冲击法纪、影响办案质量的同时,还会使公众对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以及对反腐败队伍产生负面印象,有损依法治国大局、党与政府公信力和党纪国法权威。所以,必须严格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对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绝不放纵。
  对腐败线索应有高度敏感性
  人民群众中蕴含着反腐败的积极性和巨大力量,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进行监督,并揭露出许多线索。对于社会监督发现的线索,能不能重视,列入查证范围,决定了监督效果和打击力度。这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1998年,即贪官慕绥新任沈阳市长的第二年,有到沈阳采访的香港记者,看到慕绥新从衬衫、领带、西服、皮带到皮鞋,全是世界名牌,少说也值几万元港币,与市长一两千元人民币的月薪收入明显不符,于是,便把这种情况刊登在香港报纸上,可惜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
  办案者应该具有这种慧眼——对实际存在已有苗头的腐败现象高度敏感,善于明察秋毫发现蛛丝马迹,从而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高质高效,不给任何腐败分子逃脱法纪罗网的机会。当前,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监督的程度得到大幅度提高。通过互联网的途径问政于民,也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那么,开通网络问线索于民,不但理所应当,而且与群众的要求合拍。
  群众已经自觉自发地积极开展了网络反腐,如有的公民通过网络鉴定出镜干部腕上手表,从中发现一些干部戴的手表是名表。对像这种支持、帮助反腐败斗争的行为,办案者理应欢迎,给予支持鼓励。不但要积极查证,还要如实向群众反馈查证结果,尊重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否则,既打击群众积极性,也延误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对媒体报道的一些负面事例,如果高度敏感,能够及时调查,就有可能发现腐败,使腐败分子落网。
  在查办案件时,对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事实,以及每一个涉案人员都有必要认真查证,务必做到水落石出,得出是否违纪违法乃至有罪的结论。不论何种原因,对腐败现象的线索不重视,该查不查、查而不力、中途放弃,都是消极对待职责的不作为。不作为和滥用权力一样,都与办案者的职责任务相抵触,与法纪要求和社情民意相悖,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摆正查案与维稳的关系
  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极为重要的任务,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必须高度重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但是维护稳定,要从大局着眼,原则明确,措施得当。有人认为,腐败案件是敏感问题,容易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时常因案外的一些因素,就封存线索停查案件;对涉案腐败分子众多的特大案件,控制查办数量;对某些案件,只查处一定时间段或某一职务任期内的事实,不积极深挖线索扩大战果。
  这种把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全力查办腐败案件与维稳看做是互相对立的关系,片面追求稳定,选择性查办案件的认识和做法,颠倒了事物的关系。殊不知,最有力的稳定是民心团结、稳定。依靠群众,符合群众愿望,才有稳定,才符合大局需要。腐败行为败坏党和政府的作风与形象,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影响民心稳定。虽然查办腐败案件,会暴露出丑闻,但是更加表明了党和政府没有私利,是真正一心为民。所以,查办腐败案件的决心大,行动坚决,具有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正面意义。相反,对客观存在的腐败行为,少查、缓查甚至不查,只会阻碍科学发展,引发群众不满,不是达到维稳目的的有益方法,而是破坏稳定的消极因素。应该明确,查办腐败案件越积极、越有力,越符合群众对正义的要求,越利于振奋和凝聚民心,赢得群众拥护,稳定越有保障。
  查办案件当然需要谋略,必须防止蛮干乱干,但是,谋略是针对腐败分子,而不是应付社会,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查办案件,而不是给查办案件设置障碍。不能让“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的决心和行动,仅仅成为口号,让腐败案件不了了之。越是对集体腐败的窝案、串案等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腐败,越要下功夫,越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弱办案力度和效率。
  应该摆正查办案件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不能畏首畏尾自缚手脚,只有保证全天候无阻碍的查办力度,才能满足群众反腐败的要求,有效促进社会稳定。
  办案者必须培养良好素质
  反腐败斗争的胜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任务艰巨、繁重,办案者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肩负着千钧重担,时刻面临着严峻考验。合格的办案人员应当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民主法治高度信仰、对道德操守严格自律。具备这种精神境界,才能从政治上、法治上和道德情感上认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从而不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或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办案,而是把查办腐败案件当做事业,充满激情,富于理性,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寄希望于办案人员全部自觉地培养和保持应有素质,并不现实,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查办案件岗位是高风险岗位,容易发生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一旦办案人员被权力腐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对反腐败斗争的伤害极大。因此,教育和监督不能放松。
  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后,认定违纪违法或犯罪,有各种后续公开确定的制约程序。而在初查、调查和侦查期间,对作出否定违纪违法或犯罪结论的案件办理,则制约监督有所不足。实际上,在这个环节,更应该强调并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因为这种案件结论往往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决定,缺乏更周密严谨的制约制度设计,很容易导致案件查处标准及查处结论等受领导者个人意志左右,或受办案人员私人情感影响。在实践中,由于这种原因,应予查办、惩处却未予认定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但直接影响了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质量,而且对培养办案人员应有素质不利。所以,要积极创新查办腐败案件的制度机制,依法增强公开透明程度,维护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这既是查办案件工作质效的制度保证,也是为办案人员培养良好素质创造有益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