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法院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东台市法院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东台市法院专门出台实施办法,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一是明确兼职廉政监察员条件。廉政监察员受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监察室的双重领导,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既可由资深法官担任,也可由部门副职兼任,必须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公信力强、办事公道、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且具有高度责任心。二是规定兼职廉政监察员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等;二是协助院监察室处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三是规范兼职廉政监察员监督方式。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负责人会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院监察室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四是细化兼职廉政监察员权利义务。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院监察室定期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东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