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选登

30岁国企“二把手”受贿超67万 被反贪局调查

  “上海小囡”白桦,首次“伸手”受贿那年年仅30岁,犯罪持续5年。
  作为行业内的技术专才,白桦年纪轻轻就成为公司二把手,年薪接近20万元。白桦的父母都是大企业退休人员,从事金融行业的妻子收入比他更为丰厚。可是,如此“顺风顺水”的他,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两家供应商贿赂款共计67万余元,被闸北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

  笔直向上的事业线

  从简历上看,白桦似乎没有走过弯路:
  1998年8月,从上海冶金高等专业学校毕业后,进入一家国有土建工程公司担任实习技术员;
  1999年7月,任公司修建段建筑车间副主任;
  2000年,他担任一重要项目综合管理部主任;2003年担任某分公司经理助理;
  2004年11月,担任该分公司副经理;
  2009年,担任上海另一项目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2010年3月担任工务监护分公司副经理;
  2011年3月,担任某公司副经理成为“二把手”。
  ……
  在同事眼里,白桦业务好,会做人,外表看起来斯斯文文像个读书人,但性格外向,身上颇有些侠气。也许,正是他的这些“优点”,成为毁灭他的致命弱点。
  2012年2月,上级公司纪委对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时任工务公司“二把手”的白桦感觉到“苗头不对”,主动交代自己从供应商处收受现金并且参加对方安排旅游的事,受贿时间竟从2007年一直持续到2012年。

  越贪越“得心应手”

  负责公司土建工程合同预算的白桦,手里的权力很大。他能够确定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牌、数量和规格,一批工程供应商也因此围着他“团团转”。两家企业老板唐某和应某因为能接近白桦而感到自豪,对他们来说,为他花点钱根本不在话下,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深知这一点的白桦,也特别敢于开口,特别“信得过”这些“身边人”。
  起初,供应商只是给白桦送些金额数百、上千元的消费卡拉近关系。行贿人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表示约摸先后给过1万元左右消费卡,而白桦自己交代拿到的卡在2万元左右,行贿、受贿双方对具体金额并不在意。
  习惯于“伸手”后,白桦胃口越来越大。一次,他告诉唐某自己即将到成都旅游,直言要2万元。没过几天,唐某便请白桦吃饭,并送上2万元现金。
  过了一阵,白桦为了给妻子买一辆12万元的轿车,又向唐某开口“借12万”。唐某在接受调查时说,当时,他将12万元装在信封里送到白桦单位,尽管名义上是借的,但他估计白桦不会归还,因此也没要他写借条。而白桦向检察官辩解“这12万元只是借的”,他说好2012年年终奖发放后归还的,但是由于公司变更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到2012年4月份,所以一直没有归还。
  白桦自己还供认,他还曾分两次收受唐某17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一辆福特汽车。2012年年初,白桦在电话里向唐某直言自己想换车并“借款15万元”的想法,对方爽快地给了他15万元现金,还表示“不用还”。春节后,白桦又打电话,说买车还缺2万元,又问唐某要了2万元现金。
  还有一家向白桦所在公司销售快干水泥的实业企业,其实际经营人应某也与白桦交往甚密。
  2011年2月,白桦夫妇和应某夫妇一同去肯尼亚旅游,白桦夫妇的4.7万元开销全部由应某买单。此后,夫妇俩到印尼、马来西亚等地旅游,也一路由应某充当“皮夹子”角色。而应某给他的日常礼金和信用卡还款等,加起来也超过10万元。
  在旁人眼里看起来“很有路子”的白桦,还以个人名义组织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家属到海南旅游。表面上看,一行人住宿费、旅游费等12万元由白桦承担,实际上则是由应某支付给旅行社。
  为什么要请别人去旅游?白桦在审讯中告诉检察官,他想跟别的单位领导搞好关系,以后自己多条出路,出于保护对方和“留一手”的考虑,他没有让应某知道他和谁一起去海南。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白桦收受贿赂共计67.2万元,并为唐某和应某谋取利益。

  自首牵出两名下属

  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白桦交代自己受贿行为的同时,还牵出了下属小潘和小李分别收受应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
  小潘生于1983年、小李生于1981年,他俩的经历和白桦有些类似。他们大学毕业后在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帆风顺,尽管工作年数不长,但平时也独当一面,一个掌握质量安全大关,一个负责项目预算、设备维护、施工、抢修等多方面业务。
  一次,白桦打电话给小潘,邀他和应某碰头。在车上,应某通过白桦给了小潘5万元现金。据白桦交代,当时小潘比较紧张,没有拆开装钱的纸袋。此后,白桦又叫上小李,同样由应某给了5万元钱,他们几人一起唱歌后各自回家。
  根据应某的说法,送钱给小潘和小李也是为了“得到支持”。因为他们都可以决定公司用不用他的产品、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权,应某希望得到垄断供应商的地位,得到更好的产品评价,一旦供货不及时还可以用欠条形式通融。
  对于行贿人的说法,小潘的辩解是,他认为这笔钱是白桦给的。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应某提供的产品,一直质量良好,他本人并没有决定权、实践中并没有召集过产品质量评价会议等,因此没有“实际”为应某谋利。而小李则交代,他负责的土建维修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技术验收、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的评价,对应某来说确实很重要,但他没有与其有经济往来,也没有为他提供过其他劳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
  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是,受贿方收取钱款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检察官认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岗位和评价对供应商很重要,在此情况下非法收受钱款,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行为,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闸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白桦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小潘和小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那种“感觉”要不得

  ■栾吟之

  年纪轻轻便“落马”的国家公职人员,似乎越来越多。他们身上有一些共性,家庭条件普遍不差,事业发展普遍顺利,还都爱慕虚荣喜欢名车名牌。
  在翻看一些案卷资料、采访一些犯罪嫌疑人时,记者常常扼腕叹息。或许是“旁观者清”,以旁人的眼光来看,这些年轻干部都有着光明的未来——学历高,头脑好,受领导器重,职位晋升空间广阔。但他们往往看不清自己的优势,反其道而行之,急功近利,试图短期内将权力变现。
  到底是什么蒙蔽了他们的双眼?一言以蔽之,是“要感觉”心理在作祟。许多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职位和内在心智水平并不相称。他们往往过早上升到独当一面、手握权力的职位,内心却没有做好相应准备,当有人对他们毕恭毕敬、有人对他们施以恩惠时,他们往往一时昏头,抵挡不住诱惑。
  甚至有一名年轻国家公务人员,仅仅接受了行贿方几次埋单宴请、几张消费卡,就帮助其偷逃巨额国家税收。理由是什么?受贿人说得简单而“实在”:喜欢那种被人高高捧起的感觉。
  只有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的人,才能被委以重任。如何让他们清楚地意识到那种“感觉”要不得,是年轻公职人员教育中绕不开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