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2016年1月29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对许爱民、颜世元、韩志然、孙清云等10名中管干部予以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报称,“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爱民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世元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韩志然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一次性公布10名受到党纪重处分的中管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是头一回。力度之大,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是纪委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只有及时治“病树”,拔“烂树”,才能保护好整片“森林”。如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是中纪委一年多来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而关于这个课题,党政专家和基层干部们又有什么样的看法?
【专家观点】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熊惊峰: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干部监督工作的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无伤大雅’。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片面地把全面从严治党认为就是反腐败。”
“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高波:
“‘四种形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思想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为党的执政体系建设提供长久的、根本性纪律支撑,为党员干部的整个政治生涯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中央党校教授 辛鸣:
纪委用好“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既是做好本职工作的体现,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爱。“过去,纪委对待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要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要么就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让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对领导干部来说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涵盖了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能够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基层声音】
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思变”
封蕾: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纪检部门来说是适应新要求的必须,也为纪检监察干部强化岗位功能定位指引了方向。将“厚爱”与“治理”作为正风反腐的关键,工作要求和侧重也发生了变化,作为组成部门力量的细胞,纪检监察干部就不能因循守旧,而是要主动“思变”,主动重新定位目标,转变理念思路,敢于创新,明确职责,敢于担当,提升工作方法,善于担当,才能在纪检工作中善做善成。
“四种形态”让执纪新风扑面而来
李华明: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大肆违法犯罪。监督执纪提出的“四种形态”,体现出党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既是执纪的新常态,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四记重拳。“四种形态”中所说的“多数和少数”,恰恰是中央对于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的决心。
认真品味“四种形态”,可以看出,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些种种都是为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守住关键“节点”,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拧紧“总开关”,防止思想滑坡,对党员干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真正把干部身上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严管还须联动
杨鹍鹏:要凸显严管中的厚爱,突出惩治的根本在治,还得打破故有的观念,在部门联动上花时间和精力。因为在当前的大格局下,管理是一门社会命题,干部的监督管理更甚,在被社会各界聚焦的同时,监管的范围也大有延伸,“两只手弹钢琴”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而需要纪检监察、组织、金融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所以,要让严管惩治成为关爱干部、保护干部的抓手,就要多部门联动,掌握细节,抓住细节,“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才能抓住要点,命中靶心。
“四种形态”筑牢监督执纪“金字塔”
赵平智:防腐拒变是党员干部的自我“免疫”,而监督执纪则是治病救人的“预防针”。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就是要筑牢“金字塔”式的反腐架构。
形成常态是基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只有批评与查摆触及灵魂,才能在领导干部内心深处树立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潜在意识,从而确保反腐倡廉的“基石”不松动。
处理大多数是柱石。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里的大多数如平原走马——易放难收,一旦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口管控不牢,就会有越来越多人想要“打插边球”甚至铤而走险,因而处分和处理的“柱石”不可偏移。
处分少数是药石。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或屡教不改的严重违纪人员,给予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避免“上梁不正下梁歪”和“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用处分少数不间断地施济“药石”。
查处极极少数是顶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通过层层“伏路把关”,仍然还要顶风作浪违纪违法的人,必须依律判决,处以应得之刑,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树立党纪国法之威严,铺设立规执纪的“压顶石”。
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徐崧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党纪党规进行划分的,能够覆盖党员干部所有的违纪情形,而且能够体现出不同违纪情形的轻重和相应处置手段,从而让纪律处分能够有的放矢、有据可循。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是群众诉求和期盼,也能让有小问题的党员干部深受警醒、悬崖勒马,更能对那些没有问题和思想出现松动的党员干部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一、紧紧抓住“常态”是重点。这里的“常态”应适应于大多数党员干部,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身不足和问题,及时发现改正;对那些出现思想松动和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要立即对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让思想行为能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监督执纪要让这项工作成为“常态”,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
二、正确处理“大多数”是关键。对违反党纪党规的干部,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不能放任其“做大做强”,最后只算“总账”忽视“小账”。发现苗头时就要及时提醒,一旦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这样才能够实现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改变过去“好同志”突然转变成“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三、严惩“少数”和“极极少数”是大趋势。在反腐问题上,我党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对“少数”和“极极少数”敢于顶风作案、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绝不姑息、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是大势所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途径。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递进的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首先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就会让“大多数”蔓延,自然而然的就会有“少数”发展到“极极少数”的境地。所以,必须抓好“常态”这个重点,处理好“大多数”这个关键问题,最后形成严惩和消灭“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