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处分决定宣布成“零距离”警示教育
“县市容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某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向其管理对象售卖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共滨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8月6日,滨海县城管局会议室气氛庄重严肃,一场处分决定宣布会正在进行。
滨海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该村同志宣传处分决定的同时,并以案释纪,同步开展警示教育。
据悉,此次处分决定的宣布按照“宣布决定+对照检查”模式进行,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变成“零距离”的警示教育。
在处分决定宣布会上,该县纪委监委不仅宣布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还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深刻剖析发案根源、特点和警示意义,认真撰写警示教育材料,督促引导党员干部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并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达到宣布个别人,教育多数人的效果。
“虽然宣布的是同事的处分决定,但对我也是一种警醒。我将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拉紧纪律‘红线’,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党员干部。”一名参会的党员干部如是说道。
“通过宣布个别人的处分决定,让大多数党员干部深受教育、引以为戒,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参加此次处分决定宣布的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说。
“干部出问题,党组织有责任。宣布处分决定,既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其他党员干部的教育,也是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一种警醒”。带队宣布处分决定的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今年以来,滨海县纪委监委一改以往处分决定的宣布就意味着办案结束,今后将继续推行这种宣布新方式,让其成为纪律的传播机、教育的反光镜、发人深省的警示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