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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20年:西汉完备监察制度


图①: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马,系以西汉时大宛产的汗血马为模特精制而成。

图②: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银高擎竹节熏炉。

图③: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汉武帝早期长沙王国官府文书,这是一件司法案卷中的几枚简。

图④左:秦陵博物馆藏“豫州刺史”封泥。

图④右:上海博物馆藏“扬州刺史”封泥。封泥是压按玺印的泥团,主要用来封缄文书。

图⑤:“丝绸之路”示意图。

本期提要:

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与社会安定、国力强大成正比。汉初的制度基本沿袭秦制,略有损益。到文帝景帝时期,国家出现人给家足、国库充盈的繁荣景象,史称“文景之治”,汉武帝时,西汉国力达到鼎盛。武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刺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刺史制度是将全国除京畿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三个州部,每州设一刺史,刺史对所辖之郡及诸侯国进行监察。刺史在监察诸侯王、打击犯罪、平反冤狱、治理贪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120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汉武帝统治时期。汉武帝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治理国家的新举措,刺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先举两例来说明刺史的形象。汉昭帝时期一个叫隽不疑的刺史,其辖区内的诸侯王孙刘泽勾结郡国豪强势力,谋划造反,试图先杀隽不疑。幸好隽不疑及时发觉,将其收捕治罪。诸侯王谋反,需要先杀掉刺史,可见刺史之重要。汉桓帝时期有一个叫朱穆的刺史,其辖区内贪污的县令长听说朱穆即将到任,纷纷主动辞职。等朱穆到任后,检举辖区内的官吏违法,甚至有人自杀。刺史到任,贪污的官吏纷纷辞职,甚至自杀,可见刺史震慑力之大。为何刺史如此重要?有如此震慑力?因为刺史执掌监察。这要从汉武帝设置刺史说起。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西周已经出现。西周时期,周天子通过“巡守”和设置“监”来监察诸侯国。战国时代,随着官僚制和郡县制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日趋严格,韩、赵、魏三国在县设置“御史”,对县进行监察。秦代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设置“监御史”,对郡内的事务进行监察,弹劾有问题的官吏。至汉武帝时期,开始设置“部刺史”对郡进行监察。

汉武帝统治时期,汉朝国力达到鼎盛。汉武帝发现原有的监察制度效果不好,如汉武帝出巡之时,很多地方的官吏怠忽职守,畏罪自杀,而负责监察的丞相史和监御史,对这些官吏存在的问题都没有发现或举报。因此,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汉武帝开始设置“部刺史”制度。“部刺史”制度的设立,标志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所谓“部刺史”制度,是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州部为监察区。每州部设置一名“刺史”。“刺史”奉皇帝之命,对各州所辖的郡进行监察。刺史监察的方式是,每年八月巡视各部辖区内的郡和诸侯国,打击豪强势力,对司法案件进行审查,以平反冤假错案,对郡和诸侯国主要官吏的政治行为、贪赃枉法进行督查,以决定其升迁辞退。刺史监察以“六条问事”,其内容为: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弹劾强宗豪右等社会势力超越法律,欺压百姓等。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弹劾郡守、诸侯国相等不遵诏令,背公向私等行为。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即弹劾官吏的枉法和迷信行为。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即监察官吏的选官和用人。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即弹劾官吏的子弟依仗权势,为人请托等。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即弹劾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勾结。

刺史所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官吏和强宗豪族等恶势力。其中重点是监察地方官吏,尤其是“二千石”即郡守、诸侯国相等地方大吏。刺史监察他们在政治、司法、行政、用人、经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对地方的强宗豪右,主要监察他们是否有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

刺史在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突出表现在打击犯罪、平反冤案、治理贪污等方面。汉代史籍中记载最多的是刺史对诸侯王和二千石官的监察。如济北思王刘终古荒淫无度,并令其八子及所爱侍奴与诸御婢相奸,为青州刺史所检举。清河王刘年当太子时与妹妹刘则私通,为冀州刺史举发。魏相任扬州刺史,案查郡守和诸侯国的相,多位郡守、国相被免职。凉州刺史祝良,刚刚上任,即检举多人,其辖区内的郡太守和县令长,被免职者过半。王龚任青州刺史,检举贪污的郡守数人。

刺史在行监察之责时往往受到各种阻力。如有的地方官吏依仗自己声望较大,不服监督。何武任扬州刺史,其辖区内的九江太守戴圣,即治小戴《礼记》者,为汉代大儒。其政行多不循法规,前任刺史因他是大儒而宽容他。何武巡视囚徒,平反冤案。戴圣不以为然,说:“何武为后生小子,知道什么,扰乱地方官的治理。”何武暗中侦查戴圣罪状,戴圣恐惧辞职。又如有的地方官吏为皇亲国戚,背后有人撑腰。徐璆任荆州刺史,其辖区内的南阳太守张忠,为太后的外甥,凭借权势,贪赃数亿。徐璆到任后,太后派人为张忠说情。徐璆说:“我身为国,不敢听从。”太后发怒,即调任张忠为司隶校尉,以压制徐璆。徐璆到任后,检举张忠贪污过亿,并报告大司农,以彰显其恶。可以说,汉代的刺史在行监察之责时,基本能做到坚守节操,不为威势所屈,不为利益所动。

汉武帝设置刺史之时,刺史尚无固定办公场所,以巡视的方式进行监察,相当于皇帝的使者。除主动调查外,亦接受民众的检举、揭发。刺史只负责监察,其检举的问题,交由各级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处理,并不干预实际行政,这是为了防止刺史扩张权力。然至西汉后期,刺史开始侵夺地方行政权。东汉刺史常年在州办公,掌握一州之人事权、司法权、军事权、财政权等,逐渐演变为行政官。东汉末期,刺史正式改称州牧,成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

东汉末期,皇权衰微,州牧乘机扩张势力,割据一方,干涉废立,成为东汉王朝崩溃的动因之一。汉代设置刺史的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对地方实施监察,然随着刺史权力的扩张,皇权的衰弱,刺史走向了其反面,成为地方离心力的代表。两汉的强盛和衰落,贯穿着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消长,而刺史的演变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从汉代的刺史来看,一个好的监察制度,既需要完备的制度设计,又需要具有操守的制度执行者。汉代的刺史制度,虽对刺史的权力有所规约,但仍未能防止刺史权力的扩张,使刺史成为地方离心力的代表。汉代的刺史,亦由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制度执行者,逐渐演变为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地方势力。

(本栏目总撰稿为卜宪群,本期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吴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