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路智被控受贿2500余万元
本文图片均来自“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当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路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路智被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14.2601万元,仍有折合人民币1555.87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上述消息指出,路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29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咏梅、李祥龙、姜美男出庭支持公诉。
为保证庭审公正、及时、高效,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交换意见,确认了相关事宜。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路智于1998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包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包头市九原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包头市九原区委书记,包头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干部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14.2601万元;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折合人民币1555.87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利用多媒体进行示证,将案件及犯罪事实直观、完整地进行展示,使庭审更加规范、直观,增强庭审的现场感,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又强化了指控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路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路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路智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资料显示,路智,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河北唐山人,大学学历,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9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包头市九原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包头市九原区区委书记、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包头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2018年10月被查。
据“内蒙古纪委监委”微信公号3月18日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包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路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路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下属车辆,并由下属单位报销汽油费;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成员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路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路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5月23日,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题为《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的副市长》的文章,对路智案情予以披露。文章称,201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路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作为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路智,本应克己奉公、守土尽责、造福一方,却与黑恶势力组织集团的骨干成员称兄道弟、沆瀣一气,不仅出面帮助其承揽工程,还在黑恶势力骨干成员设立的公司出资入股,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