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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原国税局长陈贤灵一审获刑13年半

广西贺州原国税局长陈贤灵一审获刑13年半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的广西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陈贤灵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贤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陈贤灵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贤灵在2001年到2009年担任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80.6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还伙同其子陈某共同受贿人民币50万元。2004年9月,陈贤灵受广西昭平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请托,多次批示下属对该公司偷税案作补交税款处理,不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收受庄某港币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贤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权阻止移交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贤灵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梁洪 于荣胜)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