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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889万 零九年已双规

 
广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889万 零九年已双规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9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欧绍轩被正式免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消息人士向毛泽东网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欧绍轩,目前已被证实“双规”。欧绍轩2004年担任广西高院副院长,1998年至2004年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据称,此次出事,和他在钦州中院院长期间,处置广西北海市外贸大厦(顺风大厦)产权纠纷一案、收受事主财物颇有关联。据了解,欧在此案中收受事主价值170万元奥迪Q7汽车一辆,外加现金30万,合计受贿200万元财物。
    顺风大厦高17层,1989年竣工,因涉及多家出资人,从2000年始陷入产权纠纷中,依据案情归属,钦州中院负责该案审理。此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钦州中院的“抗上”行为。2001年11月5日,钦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区检察院接受申请,向区高院提交《检察建议书》,建议启动审判程序再审,未被采纳,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报告。2003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支持了抗诉请求,这种情形下, 钦州中院仍在2004年7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对顺风大厦实施强制执行;2005年6月3日,钦州中院委托拍卖顺风大厦,在此过程中,欧绍轩接受了贿赂。
    知情人士称,欧绍轩执掌的钦州中院,对来自内部的检察抗诉,长期表现出很强“独立执法”色彩,2004年欧担任广西高级法院副院长后,这种色彩更为明显,其分管的广西高院执行口,也是状态频出。(boxun)据当地传媒报道,2008年广西法院系统积案清理执行比率56.4%,而广西区高级法院执行完成比例仅为20%,是全区清理执行积案率最低的法院,欧绍轩为此在3月份广西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场会上作过公开检讨。此外,欧绍轩分管的广西高院审监口,也是乱象颇多。在再审柳州一宗土地产权纠纷案过程中,再审结论未出情况下,广西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黄秀萍却频频放风,原来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事主为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某房地产商依据多年前签订的一份争议性合同,声称对其面积达134.64亩的主体厂区拥有使用权,要求法院判令拆除厂房,供其做楼盘开发。双方为此展开了长逾四年的诉讼。知情人士透露,争议地块属国有划拨土地,欧绍轩、黄秀萍等人所支持的房地产商,是通过地下协议谋取土地,没有走商业用地招拍挂环节。协议价和市面价相比,有2.2亿元的价格差距,存在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黄秀萍称,厂方如继续申诉,不服从已被中止终审判决,有关部门将对其改制过程进行彻查,“到时侵占国有资产的将可能是你们”。左边象风帆一样的顺风大厦,直接导致了欧绍轩的落马。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深圳广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