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终审获刑10年
深圳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终审获刑10年
原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曹中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盐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盐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记者昨天从市中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曹中皎有期徒刑10年。
此案曾于今年6月10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审理查明,曹中皎自2002年起担任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主任,2007年10月改任路桥集团董事长。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符某某在违规挂靠公司外接工程项目方面、为曾某某在承接深圳特区内地铁地面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分别收受二人贿赂款共计42万元。
法院认为,曹中皎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曹中皎有自首以及退请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判决后,盐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在已经掌握曹中皎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在调查谈话期间,其才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该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该院对曹中皎进行改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依法移送看守所收监执行。(来源:《深圳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