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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原所长赵永清挪用公款领刑10年

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原所长赵永清挪用公款领刑10年 

  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原所长赵永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46万元公款,主要用于一名“洗头妹”的情妇身上。日前,赵永清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4月,赵永清担任宁强县太阳岭乡财政所所长,并兼任太阳岭乡核算中心主任和该所出纳。2009年5月,赵永清结识了一名四川籍“洗头妹”杨某后,便迷恋上了杨某。为达到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赵永清采用各种名义,从乡核算中心支取存款供杨某花费。2008年至2010年,赵永清还先后14次收取该乡4个村的通村水泥路集资款,共计12万余元后,未存入银行,除支付4800元以外,其余被其个人挪用,至案发尚未归还。2010年3月5日,赵永清又从该乡九年制学校借款10万元。在一年多时间里,赵永清9次挪用公款共计达484896.1元,主要用于供养其情人,另有少部分用于自己赌博。(记者 吕贵民)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