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县一局长私分国资获轻判 检方两次抗诉
四川荣县一局长私分国资获轻判 检方两次抗诉
经过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次抗诉,原荣县房管局局长朱翠容等人职务犯罪案终获改判。被告人朱翠容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9,200元;被告人朱立中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9,200元;被告人王信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4,400元。
被告人朱翠容、朱立中、王新康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系自流井区检察院侦查并于2009年10月27日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指控,被告人朱翠容利用担任荣县房管局局长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进行私分;被告人朱立中、王信康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参与私分国有资产。该院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朱翠容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朱立中、王信康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朱翠容犯滥用职权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两名被告人作出单处罚金的刑罚。该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对被告人朱立中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自流井区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朱翠容适用缓刑,其余两名被告人单处罚金,该院认为自流井区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再次提起抗诉。2010年12月1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3月31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6月1日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朱翠容、朱立中、王信康一案历时两年多,经过两次抗诉,终获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通讯员 黄星语 李平)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