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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煤炭执法中队长贪污3.8万元罚款获刑

 

湖南一煤炭执法中队长贪污3.8万元罚款获刑
 



  正义网湖南3月11日电(通讯员 胡中奇)犯罪嫌疑人颜桂明在执行煤炭违法罚款过程中,利用职便贪污公款3.8万元。2011年3月10日,涟源市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颜桂明代理湖南省涟源市煤炭局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职务,利用其执行煤炭局对乡镇煤矿违法案件的罚款决定。2009年11月11日、12月11日,颜桂明带领三中队人员先后二次对枫坪镇“蛇形山煤矿”执行煤炭局作出的“涟煤罚决字(2009)第133号”、“涟煤罚决字(2009)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打白条方式二次收取蛇形山煤矿罚款7.8万元,其中收取6.8万元当场交给肖小俊保管,自己贪污1万元。此外还查明颜桂明收取罗家桥煤矿罚款1万元未上缴,借肖小俊1.8万元未归还。肖小俊称,颜桂明要其在6.8万元冲抵借款1.8万元,上缴罗家桥煤矿罚款1万元,余下4万元上缴煤炭局财务室,开具未填写开票日期的2000元,38000元票各一张交给颜桂明。随后颜桂明将二张缴款票复印装订在“涟煤罚决字(2009)第133号”行政处罚案卷宗中并在煤炭局法制办结案,从而骗取公款3.8万元。案发后,颜桂明全部退赃。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