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宣县副县长一审被判12年
原武宣县副县长一审被判12年
3月18日,贵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原武宣县副县长林炳贵受贿行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林炳贵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炳贵于2004年5月至2008年11月任来宾市武宣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招商等经济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建设用地、行政收费、企业管理等方面为廖某、詹某、叶某、邓某和陈某等人谋利,分别收受了他们所送的人民币80万元和美元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林炳贵为得到提拔和重用,分三次送给原武宣县县委书记李启亮人民币共12万元。
贵港中院审理后认为,林炳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林炳贵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林炳贵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并退出部分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被告人林炳贵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1000元,上缴国库。对林炳贵非法所得人民币1025515元,法院决定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林炳贵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陆晓宇 覃忠明) 来源:平安广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