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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村支书挪用修路款20万元获刑5年

 
广西一村支书挪用修路款20万元获刑5年 


  近日,经广西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州县咸水乡蕉川村委支书兼主任朱方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全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5月,全州县咸水乡蕉川村委开始修建唐家湾村至石枧水管处的村级公路,所需资金除村民小组集资和个体老板、村民的捐助款外,自治区财政厅拨专款8万元、交通厅拨专款24万元用于该公路的建设。时任蕉川村委支书兼主任的朱方珍(男,46岁,中共党员)擅自将区交通厅拨付的24万元公路专项款存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支行的私人账户,并利用其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分多次挪用20万元用于个人承包崇左市龙州县下冻变电站至彬桥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和去贺州市昭平县帮其表弟张某管理工程上,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朱方珍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200000元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