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村书记兼村主任侵吞集体资金 之前两度犯罪
湘村书记兼村主任侵吞集体资金 之前两度犯罪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中饱私囊,湖南湘阴一村支书竟勾结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20万元。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职务侵占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原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48岁的孙某是个两进宫的角色,1989年12月,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9日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前系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48岁的孙某是个两进宫的角色,1989年12月,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9日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前系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2004年,湘阴县振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在该县袁家铺镇新华村征用土地102亩作为工业用地,当年,振湘公司已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且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上半年,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过程中,振湘公司破产管理人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他人作商业用地,新华村村民认为振湘公司未履行承诺建造厂房,且征地后未按征地用途开发利用,闲置了好几年,要求破产管理人按商业用地的价格补偿该宗土地差价。为平息纠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临聘人员蒋某(同案人)和杨某与时任该村支书兼村长的孙某协商补偿事宜。
“这可是个发财的好机会啊!”孙某心中打起了如意算盘。他将同案人蒋某约到茶楼,两人策划从振湘公司破产管理人多弄些钱出来,并约定“搞到多的钱,两人一人一半”。
在孙某和蒋某里应外合的配合下,破产管理人最终同意补偿新华村60万元征地差价款。为了掩人耳目,2009年1月18日,孙某和破产管理人拟订了两份协议,一份由村民代表签订,补偿金额为27.78万元,另一份由孙某代表村民签订协议,补偿金额为32万元。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孙某分八次从破产管理人处实际领回了60万元土地补偿款,他将其中27.78万元发放到村民手中,另为村里开支了各种费用112360元。同时,孙某按照约定分四次给了蒋某9万元,将剩余119840元据为己有。
“其实我也是想为村民们谋点利益,自己所赚的只是应得辛苦钱。”庭审中,孙某反复强调,并声称自己并没有侵吞集体资金。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基层组织负责人,伙同企业人员蒋某在处理征地遗留问题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开支,共同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