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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受贿获刑9年半

 
湖南湘潭原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受贿获刑9年半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正处级)陈喜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 
  从2001年至2007年11月,陈喜兰在其担任湘潭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贷款、基建装修工程发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3.94616万元人民币,0.5万元美金。此外,陈喜兰在案发时对人民币216.017902万元、美金200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喜兰的家庭财产及日常开支尚有人民币216.017902万元、美金2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喜兰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陈喜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