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一副处长受贿187万被判10年半
北京地税局一副处长受贿187万被判10年半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地税局副处长彭英斌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英斌三笔受贿事实均被认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剩余赃款14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检察机关起诉彭英斌的三笔受贿事实:被告人彭英斌于2005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馆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负责工程监督、协调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福增送予的人民币40万元;于2008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审计结算、政府采购等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北方建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及审计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上述两公司项目负责人钟小春送予的人民币49万余元;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锐达伟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里大伟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7万余元。案发后,彭英斌及其家属共退还赃款人民币37万元。
对于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立功情节。法院认为,彭英斌并非主动投案,被抓获时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的部分犯罪线索,被告人仍不能主动坦白本人的其他受贿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已为侦查机关掌握并立案,故不应认定为立功。鉴于被告人彭英斌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