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河一“水官”因贪污获刑12年
新疆塔河一“水官”因贪污获刑12年
记者7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政监察分队(下称“水政监察分队”)原副队长、水政监察科原科长郑浩贪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现年43岁的郑浩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下称“塔管局”),2002年其被任命为水政监察分队水政监察科科长,2006年任水政监察分队副队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6年2月,郑浩签署、经办了塔管局和塔河干流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巴州某设计院、巴州某培训中心的4份技术服务合同和2份协议。在此期间,郑浩陆续收到巴州某设计院、巴州某培训中心相继存入其银行账户的95万元,但他只向领导汇报收到30万元。
2004年8月,巴州某单位乔迁新办公楼,郑浩从自己隐匿的款项中,取出3300元购买了礼物,以水政监察分队的名义送到该单位作为贺礼。一审法院认为,郑浩利用职权便利,将公款64.67万元隐匿后,自己挥霍了9.67万元,剩下的55万元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长达3年之久,期间并未在单位记账,非法占有故意明确。2010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郑浩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郑浩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浩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隐匿后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郑浩虽然在审计机关向其调查后,主动交出其隐匿的55万元,但鉴于在交出该笔赃款时,其非法占有赃款的线索已为审计机关所掌握,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此外,郑浩在审理期间,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不能构成坦白,法院遂于7月4日作出以上终审裁定。(记者关丽琼)
来源: 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