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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一贪官获刑7年

海南昌江一贪官获刑7年 

 
  吃了公路又吃渔港,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王雄受贿88万元。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雄在任昌江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促成某公司与昌江县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海尾国家一级渔港续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2011年1月间,王雄在海口市两次收受某公司的代表林某送给的感谢费共人民币50万元。
  此外,王雄在任昌江经济贸易交通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至2008年间,代表昌江交通局先后与中标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某某、骆某某、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工程建设结束后,王雄收受高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20万元,收受骆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12万元,收受钟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6万元。
  王雄于2012年3月14日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并于2012年3月19日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雄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全部退赃,有积极悔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王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王雄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王雄并未提出上诉。(记者况昌勋 通讯员何昌恩 伦炜喆)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