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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城管局原局长受贿175.9万判12年

广州市越秀区城管局原局长受贿175.9万判12年 

    昨日,广州市中院对越秀区城管局原局长黄桂芳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此前庭审时黄桂芳否认了绝大部分指控,判决对他的大部分辩解意见未予采纳。最终黄桂芳因受贿174.5万元,购物卡14000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黄桂芳在先后担任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惠康物业清洁有限公司承接和经营越秀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和公厕保养服务中提供便利。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黄桂芳先后三次通过其共同生活的儿子黄全成(另案处理)收受惠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段忠球(另案处理)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款项共计174万元。这些钱均被黄全成用于购买汽车、投资商铺和开办公司。
    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黄桂芳在一公司承接和运营广州市越秀区市政道路清洁和保洁服务当中提供便利,于2009年至2012年4月,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贿送的卡面值14000元,现金5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桂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宣判后,坐在旁听席上的黄桂芳妻子当庭痛哭失声,而黄桂芳也落泪了。据悉,黄桂芳因身体原因已向法院提交了有关申请,正处于取保阶段,法官表示不会对其当即收监。判后,黄桂芳告诉记者,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将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法院认为
    为何34万购车款是受贿?
    黄桂芳在庭审时还否认了绝大部分指控,只承认其收受了14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对此,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详细评判。
    对于34万元的购车款,黄桂芳称那是惠康公司给他儿子的工作配车,且有配车协议。法院认为,段忠球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该款项为贿赂款,而非工作配车购车款。配车协议是黄桂芳担心被查处而在2012年元旦期间起草的,并拿给段忠球倒签的,倒签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同时,法院查明,多名证人也证实,惠康公司除了给董事长段忠球配车外,其余高管都无配车。再者说,买车是在2011年10月9日,而黄全成到公司上班是2011年11月,在买车时黄全成尚未到惠康公司工作。此外,购车款也来自段忠球妻子的账户,并非公司账户,事后段忠球也未到公司报账。而且,该车的使用费用全部由黄全成个人支付,不在公司报销,与公司配车完全不符。因此法院认为34万元购车款应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为何40万不属借款是受贿?
    黄桂芳在庭审时表示,投资商铺的40万元是段忠球借给黄全成投资商铺的。对此,法院认为,段忠球等人证言证实这40万元是贿赂款,并非借款。而且双方当时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所谓的借款协议是在2012年4月段忠球被调查后,黄桂芳担心出事而事后补的。协议补好后由黄全成交给段忠球的女儿段某。段忠球也证实,他从未见过该份协议。因此法院认定40万元是贿赂款项。(记者林霞虹)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