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行贿催生交易产业链
购物卡行贿催生交易产业链
■新闻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不久前强调,今年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购物卡成行受贿新宠
购物卡是集餐饮、购物于一体的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还有一些机构经过批准可以发放多种消费场所可以通用的购物卡。近几年,购物卡行受贿成了犯罪分子的新宠。石景山区检察院一份报告显示,以购物卡贿赂的案件2009年占到了行受贿案件总数的83.3%,海淀区检察院这几年也陆续查处过购物卡行受贿犯罪的案件。
按照经济学专家的观点,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腐败现象存在一种倒U型的轨迹:发展到一定阶段,腐败会呈增多趋势;到了发展成熟期,就会逐渐下降。购物卡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购物卡会成为行受贿的新宠,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是办理、使用简便。购物卡是采用“预付储值款”形式、无记名销售的有价凭证,行贿人购买简便,受贿人使用亦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二是发送隐蔽,风险较小。购物卡携带方便,行受贿既可以在办公室,也可以在家里完成,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三是处理简便,洗赃方便。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可直接消费也可转卖,处理方式多样,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四是送卡人风险小,容易规避。由于每次送的数额较小,即使案发,也因其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回收代刷渐生产业链
从笔者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多年的角度看,打击购物卡犯罪之所以困难有其特殊原因。一方面,收受购物卡每次的数额较小,但次数较多,给检察机关查证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消费场所保存购物卡的消费信息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消费场所往往以自己只保存较短时间的消费信息(一般三个月)为由,拒不提供消费卡的消费信息,也客观上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购物卡行受贿的打击。
“婉转隐蔽、受者踏实”,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遮羞布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且小量多次的购物卡,比那些收取现金、实物及实名的银行卡,无疑使受贿者觉得踏实许多。而且,与购物卡应运而生的回收购物卡、代刷购物卡赚取差价等行业也越发兴旺发达,大有形成购物卡产业链之势。
收送购物卡均可入刑
小小的购物卡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觑。去年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中提到52种“不准”,购物卡的名字赫然入列。
购物卡行受贿是否在法律上有空子可钻呢?其实,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购物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就涉嫌受贿犯罪,送卡之人也有行贿之嫌。温总理的讲话只是对刑法规定的一种强调,提示社会、特别是购物卡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注意,并不是对刑法的一种新的诠释。
建议
一 建立购物卡购买、使用实名制。建立购物卡办理使用的监管备案制度,对购物卡所属权益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演变为行贿工具。
二 加大对购物卡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如果不满一万元但是三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也符合立案查处的标准),加大对多次小额行贿人的打击;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通过过程监督、动态监督等措施,对大量购买购物卡的单位、个人,以及大量使用购物卡的个人进行监督,增加行受贿人的风险。
三 明确对消费场所提供消费记录的责任。相关消费场所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积极提供购物卡消费信息,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信用卡的打击查处。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对消费场所提供购物卡消费信息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
四 加强廉政教育。在查办的受贿案中,涉案人大多有一种从众心理,认为春节、中秋节收受关系单位“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要以案说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消除行受贿者在思想上的误区。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