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要侦查手段致行贿案不易发现
从单纯送财物发展到提供盈利机会甚至性服务“一对一”犯罪常订攻守同盟
缺少必要侦查手段致行贿案不易发现
缺少必要侦查手段致行贿案不易发现
甘肃省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受贿80余万元受审,法庭上他反问“行贿人哪里去了”,被网友戏称为“寻行贿人‘我的手铐也有你一半’”。
曾连续行贿15次、“官”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的何涛,在收钱的两位中级法院院长被判入狱后,却毫发无损仍然得以连任,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在痛恨贪官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贿的巨大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正是对人民群众这种呼声的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不但要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
这位负责人坦言,打击行贿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仍然面临着很多实际困难。
行贿方式远非单纯送财物
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才能高升。官场中曾经流传的这首顺口溜形象地刻画出,在某些人眼里,行贿成了搞活关系的“润滑剂”、解决问题的“通行证”、进行投资的“必要成本”。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行贿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员和行贿金额均呈现上升的趋势,发生的领域扩散,行贿主体逐渐多元化。
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方式已经远不是单纯送财物那么简单。比如:有的是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高档娱乐服务、子女留学、住宅或者交通工具使用权、盈利机会、旅游、装修房屋等,还有的提供字画、古玩、艺术品等难以估价的物品,或者安排人员到垄断行业就业、提供工程承包或劳务机会、性服务及提职晋级等。
再加上行贿人与受贿者往往事前有预谋、事中有串通,事后特别是案发后建立攻守同盟,以致查处这类案件的难度比其他刑事案件要大得多。
“执法机关没有必要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对行贿案件控制和发现的水平低,也是对行贿行为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查处这种“一对一”的犯罪,如果办案人员不能使用一些秘密侦查手段特别是技侦手段,就很难获取有效证据。即使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却不能收集相应的证据,也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当途径可获利益偏行贿
某市一名处长涉嫌行贿,检察机关查明其为晋升副处级而向本单位领导行贿20余万元,并最终如愿以偿。检察机关认为,该处长晋升一事属不正当利益,应当追究其行贿罪的责任。但当地法院认为,这个人符合提拔条件,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最终对其行贿的行为不予认定。
据介绍,近年来,行贿者的动机越来越复杂化,一些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就可以获得的利益,却偏偏要采取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方式来获取。如建筑商具备投标资质,为保证万无一失而行贿;企业为谋求上市、获取资金行贿;单位为集体福利和争取资金行贿等。甚至有的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如“乌纱帽”,也可能随波逐流去行贿。
我国刑法第389条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何为“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其内涵和外延,都存在较大分歧,最终影响了对行贿罪的认定处理。
“这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不强也不无关系。”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行贿犯罪的法定刑只有自由刑而没有设定罚金刑,以致行贿成本低,这也是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的一个原因。
他分析说,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一直限于因犯罪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对诸如以行贿手段得到交易机会,进而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取利润这类间接收益如何处理,则不明确,行贿人就会去钻这方面的空子。
处罚是轻是重须严格依法
郭载国在承建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高级中学建筑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该校总务处原副主任郭再兵(已被判刑)行贿5次,共计7万元。在被追诉前,他主动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行贿犯罪行为。后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管制一年。
像郭载国这种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被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现象并不鲜见。按照刑法第389条规定,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这是一项立法上的政策,从法律上明确对如实交代或者揭发、检举的行贿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目的在于瓦解贿赂犯罪,加强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
他认为,贿赂犯罪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查处受贿又是查办贿赂犯罪的重点。为突破行贿人、加强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立法者做了这样的政策考量,是必要的。当前对行贿犯罪处理的轻或重,要客观理性地看待,但有一点必须明确,都要严格依法处理。
有效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在总体思路上要坚持查受贿与查行贿并重,要做到统筹查处。在分析线索、研究制定侦查措施时,应当深入分析研究受贿、行贿线索的可查性,同时制定相应的侦查预案,使查受贿与查行贿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加大依法查办贿赂犯罪的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这位负责人表示。(记者 李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