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总检察署内控监督之道探究
新加坡总检察署内控监督之道探究
新加坡总检察署自1965年成立至今没有一位检察官违法犯罪,这在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中,也是十分难得。最近,笔者有机会赴新加坡总检察署考察,探究其内部监督管控的一些情况。
领导者无人事权。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管理,检察机关内部无需为了晋升而送礼买官,更不会为了逢迎领导放弃办案原则。而且,新加坡检察官任职资格没有什么特殊限制,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只要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凭就行,因为他们认为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已经使学生具备任职的基本知识条件。新加坡遴选法律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各个公务员机构的专职法律服务人员)有一个专门机构,叫法律服务委员会(LSC),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而并不是总检察长。LSC根据总检察署的需要,对想当检察官的人员直接进行面试,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进入检察机关服务。按年度对检察官进行考核,当然总检察署部门负责人和总检察长也会签署意见,最后报送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备案。
独立办案有保障。新加坡总检察署并无单独的针对检察人员办案的约束制度,但要求各位检察人员独立办案,自觉接受公务员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约。同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不能干预各位主控检察官办案,这使得各位检察官能够放手办案,有效防止了“看领导脸色办案、错案无人追究”等尴尬局面。
存在被侦查风险。检察官有可能成为被侦查对象,这是无形中的职务监督。新加坡总检察署没有侦查职能,它只接受侦查机关(包括刑事调查局、中央肃毒局、贪污调查局、移民局、关税局、商业事务局等)移送过来的提请起诉的案件。与此相对应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则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总理可以建议CPIB负责人的提名。CPIB主要负责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调查、搜查、扣押、跟踪、监视、讯问等)、逮捕和拘留,也有预防职能,但其侦查终结的案件,都要移送总检察署,由主控检察官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总检察署可以退回案卷要求补充侦查,退回的次数没有限制。CPIB负责人有权向检察官提出建议,也有权向涉事单位提出对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要求。检察官如果因为内部说情,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经民众举报,贪污调查局等相关侦查机关自可直接侦查,不受总检察署的限制。这样,就无形中起到了对检察官的监督约束作用。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