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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察院与六科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冯梦龙《醒世恒言》  

  明初置都察院,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设立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监察御史,逐渐扩充为13道110人。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侯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都察院威慑百官,确能在一定程序上维持风纪,澄清吏治,起到廉政作用。但从明代中叶起,都察院的监察职能逐渐转归六科。清朝继承其制度。
  明代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丞相时设置了六科。六科与都察院合称科道,共同行使监察职能。六科依六部而设,各科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给事中。御史偏重于察事,六科给事中则拾遗补阙,封驳章奏,偏重于言事。其主要权力为论事权。六科还有与御史相似的察劾权。六科虽衙小秩卑,但位权特重。朝廷廷议大事都参与,六部尚书与侍郎还要赴科画本。有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其事者。明代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时尚上,都倡导六科直言进谏。尽管明中后期朝政不堪一提,但六科却始终能发挥作用,对廉政不无小补。   (摘自林岩、王蔓编著的《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