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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仔细研究明朝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数千年来的各种封建统治制度在这一朝代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特别是源起于殷商与西周的监察制度,在明代被充分完善,演变成为皇权统治的核心支柱和整饬吏治的有效工具。在明朝初年、以及一部分历史时段,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了国家的盛世景象。该制度的成功之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监察系统组织严密
  
  根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明朝的监察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厂卫系统三大部分。其中,中央监察系统包括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地方监察机构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巡抚和总督;厂卫系统包括东厂和锦衣卫。

  1、中央监察系统

  明洪武十五年,沿袭元朝的御史台被废,设立都察院,为正二品衙门,与礼、吏、户、刑、工、兵六部并列,总揽全国监察事务。都察院的堂官包括有正二品的左(右)都察御史、正三品的左(右)副都察御史、正四品的左(右)佥都察御史。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共一百一十名正七品监察御史,各道设监察御史署。

  明初,朱元璋根据宋、元旧制设立了给事中。洪武六年,给事中分设为礼、吏、户、刑、工、兵六科。随着朱元璋废中书省和丞相职位,分权于六部,六科给事中成为隶属于皇帝,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的独立的中央监督机构。每科各设正七品都给事中一人,从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中吏科四人、礼科六人、户科八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

  2、地方监察系统

  在明代,全国分为13个省级行政区,每个行政区内设立的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地方的最高监察机关。提刑按察使司的机构格局与都察院相似,只是品秩低一阶,为正三品衙门,主官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下设正四品按察副使、正五品佥事数名。明朝在废除中书省后,每个省级行政区就由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掌握省级政权。根据《明史·刑法志》的记载,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所以提刑按察使司具有管理一省刑政的职责,同时也负责考核和监督本地方官吏,权力较重,相对于都察院,被称为“外台”。明洪武二十九年,明朝廷又将每省分为数道,全国设四十一道按察分司,由按察副使和佥事分道巡查所属的府、州、县,这样地方的监察机关就覆盖了省、府、县三个政权层级。

  除了各地固定的提刑按察使司和按察分司,明朝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还定期指定都察院的一百一十名监察御史代表中央政府巡视各省,这就是明朝的巡按制度。此外,由于省级行政区内三司互不统属,在出现重大事件时,中央政府会派员以都察御史的身份来协调处理地方事务;如果事件涉及到数省,中央政府就会派员以左右都察御史的身份来协调处理地方事务,这就是明朝的巡抚和总督制度。巡抚和总督在处理政务的同时,有权力代表中央政府督察地方官吏。巡按制度是定期的、常设的,巡抚和总督是因事而设,但是到了明后期,特别是进入清朝后,巡抚和总督就演变成了固定的地方官职。

  3、厂卫系统

  明朝的厂包括有东厂、西厂和内行厂,为宦官机构。其中东厂在明成祖朱棣时期组建,和明王朝一起灭亡;西厂只是在明宪宗、武宗时期存在;内行厂是明武宗时掌权太监刘谨所建,随着刘谨的的倒台,内行厂就自动消失了。卫就是锦衣卫,根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锦衣卫主要“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明朝的厂、卫机构直接受命于皇帝,不受其他机关约束,是一种特务机构。厂卫系统没有监督之名,但行监督之实,是明朝对监察系统最特殊的补充。
  
  其二,监察系统监督范围广、权力大
  
  根据《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据此可知,都察院有权力监督明朝大小官员,弹劾那些结党营私,紊乱朝纲的大臣;有权力与大理寺、刑部会审重大案件;有权力与吏部一起对官员进行考核,决定官员考评成绩及职位的升降。

  归属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则不是简单的言官,其权力远超历代御史。据《明史·职官志二》记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由这段文字分析,明朝监察御史的任务非常繁重,监督的官员上至两京,下至州县,所监察的事务几乎揽括了王朝所有的事务。特别是代表皇帝巡察一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地处理人和事,甚至拥有“先斩后奏”的特权。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在《明史·职官志三》中有记载,“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可见,六科给事中除了监督六部权力运行的本职之外,还掌握着中央文件下达前的封驳之权,批文下达后检查执行情况的注销之权以及对官员违法失职的弹劾之权;在乡试中,六科给事中可以担任考试官,在会试中担任同考官,在殿试中担任受卷官。

  提刑按察使司主要是监察本省的官员,前面已经介绍了这一点。锦衣卫负责刑事侦查,专门处理皇帝钦定的案件,拥有自己的监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而不必经过一般司法机构。东厂的职能是“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并没有审讯犯人的权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审理,但到了明末,东厂也有了自己的监狱。东厂的侦缉范围非常广,朝廷会审大案、锦衣卫拷问重犯,东厂都要派人听审;朝廷的各个衙门都有东厂人员坐班,监视官员们的一举一动;一些重要衙门的文件,如兵部的各种边报、塘报,东厂都要派人查看;甚至连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柴米油盐的价格,也在东厂的侦察范围之内。

  总之,明朝通过都察院系统、六科给事中系统、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系统和厂卫系统,形成了一张组织严密的监察网,并或明或暗地把除开皇帝以外的所有人和事都纳入到监督的范围内。可以说,明朝的吏治就是以监督为本。
  
  其三,监察系统运行的独立性和系统的互相制约性
  
  明朝的厂、卫是皇帝的私人警察部队,其运行的独立性不用做多的解释。都察院的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命,都直接对皇帝负责。都察院与六部并列,号称“七卿”,执行监察权不受六部节制。道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接受都察院的考核,但对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监察业务时,道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只对皇帝负责;对两京的衙门执行监察业务时,几乎覆盖了所以的行政部门,甚至连都察院也是道监察御史的监督对象。

  提刑按察使司虽然受制于都察院,但监察工作中遇到大事,是联合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决断,“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尔后才“告抚、按以听于部、院”。也就是说,提刑按察使司没有直接向都察院汇报并请求裁定的义务,而是拥有完整的地方监察权,当然这种权力受到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的监督。

  明朝的六科给事中,虽然品秩仅为七品,但也由皇帝钦点,有事直奏皇帝。六科给事中既是对六部的监督,也是对都察院的制约,它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

  由此可见,明朝各监察系统平行地环绕在皇帝的周围,各自独立地履行监察职责,对皇帝负责。同时,每个监察系统的监察工作和监察官员,又是另外多个监察系统的监察对象,从而形成了监察体系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
  
  其四,监察官员选拔严格,系统内部重赏重罚
  
  明朝的监察系统虽然复杂,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也就是明史中有名的“科道”官。科道官虽然只是七品、从七品甚至九品,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赋予了监察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可谓权重。同时,监察御史可以代天子巡狩;六科给事中轮流侍从皇帝,“珥笔记旨”,祭天祭祖的仪式上,充当皇帝的扈从;在明朝,低品级的科道官与高品级的大臣同殿接受皇帝的赏赐的场景屡见不鲜,而且高品级的官员也不以为辱;由此可见,明朝的科道官享有极高的荣誉,可谓位尊。另外,科道官员比其他官员有更多提拔的机会,可谓厚赏。杨士聪《玉堂荟记》上就有“官由科道升者,每苦太速”之说。按《明史》列传所载,以正七品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给事中,外放为正四品知府不以为是一种提拔,任提刑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太仆寺少卿(正四品)为常规,优秀的可以超升都察院佥都御史(正四品)、六部侍郎(正三品)、按察使(正三品),这种连升三级式的提拔,除了科道官员,其他类型的官员是不能想象的。对于以身殉职的监察官员,明朝皇帝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以彰显封建士大夫的“士气”和“忠君报国”的理念。

  正是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特点,明朝大部分的士子都希望能进入到监察系统。而监察官员在完成对朝廷百官纠察除奸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对皇帝进行言谏以防止政策弊端,如果官员没有“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的坚强意志、没有洁身自好的操守、没有拨乱反正的才干是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套用现在的概念,监察官员必须“德才兼备”。所以明朝廷对科道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各种考核手段也是围绕“德”、“才”二字。

  明太祖朱元璋曾诏令“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明成祖也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都表明明统治者在选择监察官员时,首先考察的是官员的道德修养和效忠精神,也就是“德”。为了衡量候选人员的德性,吏部和都察院联合成立的考试机构首先会慎重地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然后向“九卿科道”分送意见调查表,收集朝廷重臣和现有的监察官员对候选人员的看法,再把汇总后的结果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依据,也可以直接裁汰有重大问题的候选人员。这一过程,相当于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政审”,主要是对候选人员的“德”做一个判断。如果是通过举荐的方式遴选科道官员,明朝规定只有三品以上京官和都察院堂官(都、副都、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才有资格举荐,同时规定举荐人对被举荐对象的政绩负有连带责任。考虑到中国数千年“仁”治的本色,道德是官员为官的基础,官员举荐及连带责任制可以有效地考核候选官员的德性。

  另外,与明朝八股文取士的科举考试不同,选拔科道官员考的是奏议、刑事判牍类型的文章,非常接近科道官员的工作实际,以确保考以致用,试出参考人员用于工作实际的“才”。考试的试卷由都察院的堂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前面通过调查表统计得到的众朝臣评议意见,综合排定候选人的成绩名次,拟定中选人员名单后报告给皇帝,最后由皇帝确定考试结果。

  考试合格后,中选者在担任监察官员以前,还有一个为期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接受都察院的委派,在京城附近负责一些比较简单的事务。试用合格的人员才被授以监察御史的实职,试用不合格则由吏部另行委派职务。这种试用制度也是监察官员任命流程所特有。

  科道官员任职之后,如果出现了违法失职的行为,就会遭受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处罚。《明书》记载,“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朝的监察法《宪纲》也规定了对御史惩处规则,“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所以,明朝的御史、给事中一旦出事,轻则贬为典史、驿丞,重则除名、流放边关,更有甚者当廷杖责、下狱究治、白刃加身。充分体现出明王朝对监察官员在重赏之余还有重罚,力保监察队伍的纯洁性。

  通过朝臣评议、严格考试、任前试用、重赏重罚等手段,明王朝吸引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到监察队伍。据史料统计,明朝的科道官大部分曾有过出任地方基层官员的履历,其中尤以知县居多。故明代的监察官往往能通晓行政业务,洞悉官场弊端、了解风俗民情,能有效地使监察事项落到实处。在明朝的270余年中,特别是明王朝早期,涌现了许多优秀的监察官,他们忠直敢言、持正执法,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往往不惜付出血的代价,虽遭碎首分身而甘之若饴。

  明朝初期,通过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明宣宗朱瞻基几位皇帝的共同努力,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明王朝修建了新都北京、修编了《永乐大典》、五次对蒙古发动大规模的战争、郑和七下西洋,这些历史性举措无不耗资巨大,但明王朝却能一直保持国家的稳定、军事的强盛、经济文化的繁荣,不能不说是中国封建统治历史上的奇迹。产生这一奇迹有很多原因,其中明王朝严密的监察制度对吏治清明的有效保障可谓居功至伟。顾炎武曾对明朝的监察制度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正是由监察制度所培养出来的廉洁干练的官吏队伍,铸造了明帝国早期的辉煌。

  然而从明英宗朱祁镇在土木堡之役被俘开始,明朝国力急转直下,明王朝辉煌不到八十年,就开始走向没落。分析没落时期明王朝的各个历史事件,可以发现监察制度的致命缺陷。
  
  其一,监督机构不能有效地约束皇权
  
  明朝的监督体系覆盖了朝廷所有的官员,唯独不包括皇帝。当然这是对明朝官员监督制度的苛求,因为在任何一个封建朝代连皇权都受到监督的监督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无约束的皇权给社会带来了灾难。

  首先,皇帝会用最野蛮的杀戮方式来确保皇权不受任何挑衅,而杀戮会直接伤害到社会生产力。朱元璋虽然也算是明朝的一位贤明君主,但是在洪武13年的“胡狱”案中,不仅以擅权枉法罪处死了丞相胡惟庸,还以通倭、通元罪诛杀其余党,累计达三万余人;在洪武26年的“蓝玉”案中,以谋反罪杀死凉国公蓝玉,并株连蔓引,杀死大小官员及其族人累计达两万余人。两案之后,朱元璋基本上将开国功臣屠戮殆尽。明朝的其他皇帝虽然杀人、杀官员没有朱元璋那么多,但是在维护皇权的权威性上从没有过丝毫的让步。明成祖朱棣以凌迟的方式处死方孝孺十族,就可见一斑。

  其次,至高无上的皇帝会以“一己之私为天下之公”,穷奢极欲,浪费社会生产力。明太祖朱元璋一生保持节俭,皇后还在后宫领头织布,这样的皇帝也就他一个,他的子孙都过着真正皇帝的日子,而且有些人还做得非常出格。例如,明英宗时期,北部边防急需整饬,皇帝却将支边军费100万两“金花银”收归内库,供内廷使用,听任大同等军事重镇和北方防守力量的衰落,即使边军达到“饥荒旦夕难待”的状况也无动于衷,不肯将银子还给国库,最后英宗做了瓦剌人的俘虏,也算是自作自受。明万历皇帝更是一个花钱如流水的人。据史料记载,“万历中年,户部岁入本折钱粮,总一千四百六十一万有奇,其折色入内库者六百余万,入太仓库者三百六十八万有奇”,国家征收的田赋,竟有三分之二流入了宫廷的内库,供万历皇帝一人使用。即使这样,银子还是不够这位神宗皇帝花,于是他派出大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从民间直接收取工商业者的税收供应大内。结果是“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把百姓钱财收刮一空,化国为家,真正实现了这位皇帝“朕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之财皆朕之财”的“豪言壮语”。

  皇帝贪财好货,臣僚自然群起效仿,导致吏治的整体腐败。奉明神宗之命四处搜刮的矿监税使,就几乎个个是贪污的高手。如山西每年征解税银45200两,税监孙朝只上交内府15800两,而将29400两隐匿私吞。据内阁大学士赵志皋的揭发,矿监税使搜刮所得,“进上者什之一二,暗入私囊者什之八九”。按此估算,矿监税使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这10年间,大约贪污私吞了黄金10万两,白银四五千万两。一般的官吏,同样是贪得无厌,不仅贪污赈灾银两、工程银两,就连赎赃银(贪官赎贪污罪的款项)也不放过。湖广巡抚秦耀因遭弹劾罢官,离任之时还“侵赎赃银巨万”。一些内阁大学士的屁股也不干净,如内阁首辅沈一贯,就以纳贿而著称。据载,他曾接受楚王黄金1000两、白银1万两的贿赂。左都御史丘橓曾在一份奏书里感慨道:“下官多以广交为能,或明送于公门,或暗投于原籍;上官又多以不取为拙,或充囊橐以自肥,或括金币以为赂。钱神锢臭,恬不为非,无怪乎廉白之名迹多不见于天下矣”。面对朝廷官吏的整体堕落,这一百一十个监察御史如何监督得过来!

  所以说无约束的皇权是万恶之源,无论多么缜密的监督网络,如果漏掉了皇帝这条最大的鱼,监督体系最终都会变成一种摆设。而当监督体系完全失效之后,就是新的一轮农民起义、王朝更替。
  
  其二、监察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
  
  明朝的监察权力一直掌握在皇帝手中,当皇帝勤政有为时,监察体系能够有效运作,确保吏治清明。而当皇帝出现惰政、乱政之时,监察机构就会产生异化。

  异化的一种表现是,监察权力沦为政治暴力的工具。

  建立严密监督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朝廷官员的清廉,严厉惩治贪腐官员只是一种手段。朱元璋对贪官“剥皮揎草”,用意也只是震慑而已,希望官员都洁身自好。但是,后来的皇帝更看重的是这种生杀予夺的大权。他们利用厂卫及其他监察机构来控制朝廷官员,通过莫须有的罪名和秘密的杀戮来建立“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统治局面,以达到皇权的稳固,将一个正大光明的政府机构,变成了阴谋为本的特务机关。典型的背本逐末。

  明朝的皇帝这样做,朝廷的官员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同殿为臣的官员们也开始利用监察机构的权力互相攻击。在明朝,官员根据门生关系、同僚关系、同乡之谊等形成诸多的朋党,如东林党、浙党、齐党、楚党、宣党、昆党等等。各个党派为了自身的势力,相互倾轧。而斗争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掌握监察机构,引导舆论,在官员的定期考核中清除对立党派的官员。如嘉靖时,严嵩即在监察机构内部安插自己亲信鄢懋卿、胡宗宪担任御史、巡按以打击政敌、铲除异己。徐阶力图去除严嵩,自己入阁,于是“授意御史邹应龙、林润弹劾严氏父子”。由此开始,科道诸官沦为内阁权力斗争的鹰犬,对不同政见、不同立场的政敌,在内阁首辅或者本帮宿主的授意下“群起而逐之”。更有甚者,在明熹宗天启年间,大宦官魏忠贤权柄在握,大肆利用御史或者言官打击异己。天启初,周宗建上书批驳魏忠贤专权用事,魏阉则指使给事中郭巩弹劾周宗建。其他科道官员如崔呈秀、倪文焕、石三畏等,御史王绍徽、崔维华等人,为魏忠贤打击东林党尽了犬马之劳。在明代后期朋党之争的漩涡,监察机构逐渐异化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此时的监察机构已经完全背离设置该机构的宗旨,成为了吏治进一步败坏的催化剂。

  异化的另一种表现是,监察官员整体的堕落。

  据徐学聚《国朝典汇》记载,明洪武十三年正式确定了官员的俸禄标准,其中一品官员是87石/月、二品61石/月、三品35石/月、四品21石/月、五品16石/月、六品10石/月、七品7.5石/月、八品6.5石/月、九品5.5石/月。对比所有的封建王朝,明朝官员的俸禄是最低的。而且明朝廷在发放俸禄的时候只是发放部分禄米,其他部分通过折钞的方式发放,往往是朝廷变相地克扣官员的俸禄。所以明朝廉洁的官员都过着相当艰辛的生活。如明英宗时期,御史刘准为七品官,每月实际发放的禄米只有一石五斗,养不活一家人,病死之后,还留下向同僚借的30石米的债务无法还。明宪宗、孝宗时的张昺,官至正四品的四川按察司副使,因病辞官后生活无着,时而断炊,死后没有钱买棺材,还要靠旁人帮村才得以埋葬。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在右都御史的任上离世,死后清点其财产,“俸金九两,葛布一端,仅衣数件而已”。在这种艰难的条件下,监察官员要保持自己的操守是需要坚强意志的。

  然而,在嘉靖、隆庆、万历时期,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退化。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时期工商业经济发展带来私人经济利益增长,另一方面,明朝内廷、宗室已经完全放弃了朱元璋所主张的节俭的生活方式,整个社会奢靡之风盛行。为了过上富足的生活,俸禄微薄的士人群体逐渐放弃了正统的儒家观念,官员变成商人,权力化作资本,官场充斥着铜臭之气,当时的状态是“大官贪污受贿致富,小官舞弊勒索济生”,几乎是无官不贪。明代士林翘楚如夏言、严嵩、徐阶、张居正无不身家百万、富可敌国。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虽然科道官员当初也有舍己为国、一心忠于朱家王朝千秋大业的理想,但儒家伦理价值观总归经不住私人经济利益的强烈持久冲击,最终丧失自我,成为了说一套做一套的伪君子。李贽是明朝泰州学派的一代宗师,万历五年做过姚安的知府,在面对私人利益和儒家伦理之间的挣扎,他这样自嘲“志在温饱,而自谓伯夷叔齐;质本齐人,而自谓饱道饫德”,而对当时读书人的目的也说得非常的直白:“自朝自暮,自有知识以至今日,均以耕田而求食,买地而求种,架屋而求安,读书而求科第,居官而求尊显,博风水以求福荫子孙”。久而久之,缺乏有效监督的科道官员就同样染上了官场恶习,要么逐权逐利、贪渎成风,要么随波逐流。这些监察官员“以缄默为老成,以謇谔为矫激,已难乎其忠直亦”。而一旦监察官员开始贪赃枉法、收受贿赂、滥施淫威、巧取豪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就沆瀣一气,对社会的盘剥就更加变本加厉、有恃无恐。明朝初年的陈宁是明早期御史台的左御史大夫,在苏州时征收赋税非常苛刻,经常用烙铁烧人,当时官吏百姓都深受其苦,称其为“陈烙铁”。嘉靖时期的赵文华,曾以右副都御史身份总督江南、浙江两省,也算是都察院的重臣了,同样也是下欺将士、上进谗言、打击异己、大肆搜刮。到了崇祯年间,《明史·奸臣传》中评价为“为人贪鄙无远略”的马士英,也担任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和右都御史,并记载了他在巡抚宣府时,刚到任一月就“檄取公帑数千金”。面对监察官吏普遍堕落,万历年间御史陈登云有这样的感慨,“夫台谏为天下持是非,而使人贱辱至此,安望其抗颜直绳,为国家除大奸、歼巨蛀哉”,言语之间流露出对监察系统的彻底绝望。

  上面所谈到的监察体系的两个致命缺陷,也并非明王朝所独有,可以说,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封建王朝都是这样。这也使得明王朝的监察系统逃脱不了异化的历史命运。而异化了的监察体系无法纠正官场弊政,只会加速王朝统治集团的整体腐败,最终导致了历经十七代、二百七十六年明朝的灭亡。

  比较清史和明史,明朝在国家治理上的得失更加值得我们借鉴。明王朝是一个由完全意义上的农民起义者建立起来的帝国,其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寒微,身受贪官污吏欺压之苦,对元朝因为吏治败坏而导致亡国的教训有深刻的认识。所以,在明朝建立之初,就对国家吏治大加整饬,力求建立一个政治清明、百姓拥戴的盛世朝廷。朱元璋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使自己成为历史上的一代明君。然而,曾经强盛的明王朝,同样也因官员的腐化走向了灭亡,并没有逃脱封建王朝历史轮回的命运。其兴也吏治,其败也吏治,实在是值得我们深思。 来源:《党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