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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苏北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简论苏北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成  静


    苏北抗日根据地是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19块抗日根据地之一,主要包括淮海、盐阜两个地区。它地处日伪顽的夹击中,政治环境复杂,自然环境、经济条件恶劣,党员干部长期处于敌后环境中,官僚主义、主观主义、贪污腐化的现象有所滋生。为了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苏北抗日根据地的党和政府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的同时,大力提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从思想、制度和监督三个方面开展根据地的廉政建设,从而保证了政府的廉洁,提高了行政效能,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一、加强思想理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增强抵制各种腐败因素影响的能力。
    党的思想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成败,党员的思想水平决定党的战斗力。苏北抗日根据地开辟之初,不少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修养不足,不懂得如何处理新形势下的新局面。党员来自各阶层,处在各种复杂的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受到旧习俗、旧思想的影响。在各级抗日民主政权中,不时发现有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贪污浪费腐化堕落的现象,虽然只是个别的情况,但却严重败坏了我党的声誉,降低了我党及其抗日民主政权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因此加强干部的思想建设,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苏北抗日根据地创建之初紧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学习毛泽东的《整顿党的作风》、《改造我们的学习》、《反对自由主义》以及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重要文章和讲话。刘少奇同志来到华中抗日根据地后,十分注重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提高,倡导党员干部扫除官僚习气,清正廉洁,反对贪污浪费。他在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亲自为华中党校的学员上课,为报纸和党内刊物撰写文章。1941年11月5日,他在华中党校作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关于组织和纪律修养的报告。在1939年他在延安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没有提到党员在组织纪律上的修养,这是因为组织纪律问题,在当时不是很突出,到了华中敌后,情况大不相同,这里斗争尖锐,统一战线内部错综复杂,稍一偏离党中央的政策,便有可能招致大的损失。因此,他在报告中强调要对党员加强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提高党员的党性觉悟,才能保持和发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1941年夏秋刘少奇在苏北抗日民主根据地作《反对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报告。报告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不良倾向,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理论的说明,提出对这些不正确的倾向,“是必须在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与党性学习中来坚决反对的”。1942年7月,刘少奇奉命调回中共中央工作。途中他写信给华中局和新四军负责人陈毅等人,强调要“号召干部艰苦生活,实行严格的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为了整个革命的利益,我们不应该姑息那些官僚主义者及贪污浪费者。”
    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自建立起就号召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并经常对干部进行廉洁教育。如1941年12月25日,淮海区党委机关报《淮海报》发出了《反对贪污腐化》的社论,教育干部要警钟长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旦发现干部队伍里有贪污腐化分子,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比国民党政权的腐败统治,根据地政府提出了“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节省开支,禁止浪费,严惩贪污”,“取消薪铜制,规定公务员最低的平等的生活费”,并要求“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当时处于战争环境中,党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是依据当时的财力情况,只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大家过着艰苦朴素的生活,但以苦为荣,积极工作。
    通过加强党内思想教育,根据地内部形成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良好风气,和国统区的一些官吏的贪污腐败作风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赢得了崇高的威信。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约束抗日民主政权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防止权利的滥用。
   在思想教育基础上,健全财经制度,由权力机构制定法律法令约束党政机关干部及公务人员并对腐败分子严厉惩处,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苏北抗日根据地首先对财经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根据地民主政权成立后,依据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先后确定了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金库制度,严格地划分了财务行政、财务会计、财务保管及财务审核四个相互牵制,互相监督的财经工作系统。在确定了一整套财经制度的同时,还分别制定了财经工作人员守则或公约。1942年2月,为了统一华中各根据地的财经制度,华中局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对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财经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后,为了监督财经制度的执行,淮海及盐阜抗日根据地不定期地对财经工作进行整顿检查,以此督促财经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杜绝贪污浪费现象。
    根据地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及制度。如:《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盐阜区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盐阜区司法工作人员服务纪律条例》、《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制度强调:“养成守法奉公廉洁清明的作风,不贪污不收贿不鱼肉人民,不借公营私,不任用私人,不阳奉阴违,不浪费侵吞公款”,“在经济上决不私自违反规定手续,私相通融;不贪污,不腐化,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礼品,不准私自挪用公款”。 
    各级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为惩治和防范贪污浪费,先后通过参议会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在1941年颁布的《淮海区修正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所属机关部队及公管企业人员有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交纳财务者、买卖公用品从中舞弊者、盗窃或侵吞公家财物者、挪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并按数目多少惩处。凡贪污财物在抗币1000元以上者判死刑。1942年7月颁布的《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在第二条规定凡公务人员凭籍职位权势,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及在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中有贪污行为都将受到制裁。第五条规定各机关主管人员对所属职员如因监督不周致使有贪污行为者,除贪污人员应依法惩治外,其主管人应受失察处分,如系有意纵容,并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惩治,其在同一级机关之同级人员有知情不报者,亦应酌情受连带处分。第七条规定了公务员如有建筑军用工事或购置办公用品从中舞弊、侵占窃取盗买公有财物、收受贿赂、籍势极端勒索强募财物;意在图利扰乱金融或违背法令收募捐款、收募款项,征用土地民众财物从中舞弊等行为者均以贪污论罪。贪污额超出500元以上者处死刑,不足500元的将根据贪污财物多少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劳役。这些惩贪条例规定了各机关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有贪污行为人员严厉的处罚标准,为防范和惩治贪污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了民主政府肃清贪污、廉洁吏治的决心。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对于贪污行为的处理非常严厉,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此外通过立法程序确定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公务人员的奖惩标准,以公开颁布各种“准则”、“公约”、“奖惩条例”等,规范公务人员的言行,使其养成依法执行职务、奉公守法、廉洁清明的作风。廉政法律的约束以及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使抗日民主政权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大为减少,树立了公正廉洁的作风。
    三、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确保政权的公正廉洁
    苏北抗日根据地主要依托群众、制度对政府进行监督是根据地廉政建设的一大举措。一方面加强民主政权外部的监督,即群众监督,鼓励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由于“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福利的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因而它真心诚意地欢迎和接受人民的监督。正如刘少奇在苏北抗日根据地第二届参议会上所说:“如果我们犯了错误,或者你们认为我们犯了错误,那就请你们,请人民不客气的批评”,“我们有错误,你们应该来纠正……这样才能把事情办好,这样才能暴露政府中个别的坏分子和贪污分子,以及各种错误,而给以清洗与纠正”。根据地各级政府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让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其民主权利,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在根据地对代表(参议员)和行政司法人员有监督、检查、批评等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一定数量的选民对参议员还有罢免权。
    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在三三制政权中,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实行三三制原则,既能保证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能使其他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各级民意机关及政府的管理活动,改造和健全基层行政。这个政权具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性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各阶级、阶层的代表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敢于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抗日民主政权中没有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而是由民选的各级参议会对辖区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察权。参议会与政府,本质上是议行合一。参议会不仅是一个民意机关、咨询机关、议政机关,而且是县、区、乡中最高的立法机关、权利机关、监督机关,(在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是政府)。不仅各级政府组成人员要由其选举产生,各项法令、法规要由其制定通过,政府要向其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和弹劾。根据地政府强化了参议会监督、行政机构监督、群众监督,建立行政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党内与党外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网络,有效促进了政权廉政监督。
    毛泽东同志在论及抗日根据地和国统区的重要区别时曾说:“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苏北抗日根据地通过加强廉政思想、制度和监督上的建设,巩固了抗战成果,提高了根据地党的战斗力,广大干部党员在艰苦的环境中,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树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廉洁公正勤勉的形象,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对于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重温历史,回顾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对于新时期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仍具有现实意义。(作者简介:成静,淮安市委党史办宣联处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