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贞观政要》官德的二重保障机制
“人道恶高危,虚心戒盈荡”
——略论《贞观政要》官德的二重保障机制
陈丛兰
既为“帝王之学”,又是经典“官箴之书”的《贞观政要》,系由唐代史官吴兢编撰而成,该书追记了贞观君臣关于如何治理国家、防治腐败的言论和策略;其所涉及的“正身修德”、“廉洁俭约”等官德内涵,在中国政治伦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价值。
贞观初,在魏徵与封德彝“以德治国”还是“以法治国”的论争中,魏徵主张的“仁政派”赢得了胜利,儒家政治哲学成为统治哲学。唐太宗在《帝京篇》中以“人道恶高危,虚心戒盈荡”自警自励,表示要“奉天竭诚敬,临民思惠养。纳善察忠谏,明科慎刑赏。”儒家所主张的道德和社会秩序,总是以人性的设计为其内在的道德源头,整体来看,《贞观政要》以“性善”论证“心善”,以“性统情”或“情顺欲”为划分人性等级的标准,前者通过存心养性达到君子的境界,后者则堕为恶人之地。这样,从逻辑上解释了善恶的现实分野,为内修外治的贞观官德保障机制提供了哲学根据。
《贞观政要》继承和发展了儒学政治哲学的人性理论,其官德保障机制体现在内修与外治两个方面:一从非制度的内在层面强调官吏通过思、慎、学的途径修身养德;一从制度的外在层面加强旨在预防、考课与奖惩官员的吏治建设。借此两个机制,贞观朝吏治实现官吏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体现了儒学政治哲学与法家政治理念的统一,完善了中国传统政治外儒内法的基本模式。虽然,吴兢对贞观官德有过分美化的取向,但是环顾当下官德不张,贪腐屡禁不止等现实困境,作为历史上出现过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政治伦理模式,尤其是其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官德保障机制,应当可为当今中国的公务员道德建设所借鉴。
修身:官德的内在保障机制
主张性善论的儒家政治哲学非常重视修身,目的在于塑造管理者的道德理性。修身的途径为“养性”和“抑欲”,使“道”驾驭“情”。《贞观政要》反复强调为政者“修身”的问题,官员的“克己抑欲”、“节俭修身”被视为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这些修身实践可概括为三个过程:思、慎、学。
“思”为贞观君臣“以史为鉴”、“居安思危”的实践。它突出“鉴”与“思”两个层面。前者为明察的意思。在传统哲人看来,历史是在治乱的两个极端间不断变化的循环过程,决定治乱的力量在于统治者是否遵循“德”。所以从西周开始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原则,以后的每个朝代的开创者都会将“德”作为其取代其他王朝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因此,魏徵以隋亡为例,强调“承秦者汉,承隋者唐,唐之得天下,类若如汉”,主张以史辅治,形成以德为本的政治史观。
《贞观政要》诸篇都贯穿着“居安思危”的思想。“思”包含“反省”和“思考”。反省重在强调对历史的再思考。在《政体》篇中,魏徵使用了与“思”相对立的意识——“忘”来论证“反省”的重要性,因为“忘”使人不反省、唯利是图、贪图暂时的享乐。这是治国之大忌。贞观君臣常怀忧惧之心,确定和实施“偃武修文”、“仁政治国”的政策,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从反省到思考,这是君臣的忧患意识及历史性思维等在修身实践中的具体展现。
然而,这种忧患意识及历史性思维必须落实于“行”才能发挥其作用。在《贞观政要》修养实践中,行由“慎”限定,即所谓的“慎始慎终”。“慎”为“警惕”之义,它强调为政者应当谨言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畏心对待自己的志业。需要“慎”的言行有两个:其一是警惕未经思考的或由己所好而来的言行,避免造成对国家、百姓的损害。强调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当“慎兹取舍,每事敦朴,无非至公”“浩然养气”(《慎言语》),而出自个人情欲的“所好”更应当是修身与治国之大忌。其二是慎“所独”。“独”为独处,后世的朱熹又将它界定为“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儒家修身哲学认为,对待两种“独处”全凭自觉自律。“慎所独”是修身的至难至贵之境,其实际意义在于防止人形成双重分裂人格。因为依儒家经典,“慎独”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准绳,做到“慎独”的人必诚于中形于外,表里如一。贞观名臣身上普遍拥有“直、正、刚、清”等品格,可谓达到了“慎独”的境界。
从“慎”到“慎独”,需要为政者对“慎”始终如一的坚持和践履,即“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谏太宗十思疏》)。贞观君臣尤其重视“慎终”对修身治国的重要性,认为唯有以它作为治政之道和执政之品,才能“永固鸿业,子子孙孙,递相辅翼”(《慎终》)。“慎始慎终”体现的是主体道德意志的塑造过程,“慎独”必须以“志”作为主体内在力量的保证,否则无法完成“慎独”,而对“慎”的坚持又不断推动“志”的坚定。这样,由“慎”限定“行”,由“志”保障“慎”,由“行”塑造“志”,使“慎”不仅成为官德修养的重要方法,亦为官德不可或缺的内容。
儒家伦理的本质在于“示范”,所以特别强调示范意义上的“范”和“导”,相信“圣哲施化,上下同心,人应如响”(《政体》)。因此,“学”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在《贞观政要》中,“学”一方面是要通过研习经典,学习先贤的超越精神。如魏徵师从鸿儒王通,通书术;房玄龄善属文,“顾中原方乱,慨然有忧天下志”;杜如晦喜书,“内负大节”。有此超越精神,为政者才能不为世俗利益所惑。另一方面,要以君德为模范正官风政风。这从贞观朝廉洁俭朴之风的兴盛可窥一斑。贞观初,“戒奢从简”被提高至“治国三策”的高度,认识到“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鄙》),唐太宗不大兴土木,轻徭薄赋,立节俭廉政之表率。其他官吏亦“抑情损欲,克己自励”(《务农》),而且使百姓“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俭约》,戒除消费主义的滋生。“于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同上),建立了基于官德政风廉洁俭朴的清明政治。
所以,贞观君臣在“以史为鉴”的历史主义思维的指导下,形成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同时,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时刻践履“慎”而保持高度责任感,学习先圣时贤的超越精神而求道、行道。从思维方式、道德意识和政治实践等层面为官德的维持提供了内在的保障。
吏治:官德的外在保障机制
贞观君臣的修身实践固然为官德的维持提供了保障,但这仅为一种非制度性的内在保障。魏徵与封德彝的论争,前者主张的性善论赢得了胜利,然而儒家的这种理想主义人性论又非无条件的。贞观君臣对“情”的认识事实上又为法家的法律主义留下合理发展的空间。贞观朝将先秦以来的吏治制度与儒家的德治哲学结合且付诸实践,使律令制度成为贞观吏治极具特色的内容。这一时期陆续颁布了《贞观律》、《唐律》,其核心内容就是旨在预防官吏犯罪、考课官吏政绩的吏治制度。
在“明德慎刑”的治国理念下,贞观吏治的首要目的是预防官吏职务犯罪。为此建立起以御史台为主的严密监察体系。御史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外官吏乃至皇亲权贵进行监督与弹劾,如“御史纠劾不当”,视为失职,将“兼得弹之”。该职的重要性使贞观乃至有唐一代都非常重视御史的选任,强调承担御史之职的人的品性。行政监察体系分为内部与地方两个部分,前者主要依靠长官对部属的监察纠举;而地方行政的监察,一是依靠御史的定期出巡,二是不定期地派遣中央大员充当黜陟、按察等使,巡查州县官员的贤与不肖。这些监察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使中央政权形成一个由中央监督地方、由上级监管下级,御史监管百官的严密监察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作用。
官吏政绩考课制度亦为贞观吏治的重要内容。官吏业绩考课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即道德操守与才能两个层面,前者是考课的核心内容。《唐六典》释四善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课勤匪懈”。考课的结果作为对官吏进行奖惩的依据,经考课是“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刑法》)。从贞观朝起,终唐之世政府对官员考课制度都非常重视,考课制度执行得也很好。此外,为了奖励廉洁奉公的官吏、树立清廉风气,贞观朝还设立了清白科,因清白著闻的官吏可以得到破格提升。
严密的监督、严格的考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防止官吏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但因为存在行政事务本身所需要的责任感与人情的不稳定之间的矛盾,制度应有的公正性与威权政治自身必然滋生的特权主义之间的矛盾,所以官吏犯罪的发生仍然难以避免。尤其是在义利间的取舍上,巨额利益获得往往使许多官吏仍心怀侥幸、以身犯险。因此,自唐高祖以来,唐政权就确立了严惩官吏职务犯罪的律令,经贞观的补充完善,关于官吏职务犯罪的立法执法状况都达到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在《唐律》规定的445条具体的犯罪中,近一半的条文涉及官吏的职务犯罪。这些职务犯罪内容广泛,涉及唐朝政府的行政、经济、司法和军事活动等各个层面;且惩罚严厉,连行政过失与行政违纪行为这些小错失也被列入职务犯罪的范畴之内。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对于官吏的渎职犯罪,特别是对于官吏的贪赃枉法,唐太宗都要求采取重刑政策。贞观时期,有许多官吏因犯赃被流放甚至被杀。这样旨在惩恶、杀一儆百的重刑主义,固然在短期内使官吏畏于惩罚,不敢犯险,起到保障官德、维护百姓权益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针对某一阶层的重刑主义却与贞观主张的“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公平》)之公平精神相背离,损害了以“定一”和“永式”为内容的法律诚信。帝王的意志与法律的公理搅在一起,加之“德主刑辅”的工具主义取向,法律无法具有凌驾于皇权的权威,从而,特权主义的滋生也就成为贞观政治的必然逻辑。
历史地看,尽管贞观吏治存在诸多局限性,但相比前朝后代,贞观朝在强调修身治国的同时,又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严格对管理阶层言行和业绩的监督、奖惩,使官员见得思义、窥利畏法,从制度上为官德的维持提供一个外在的保障。所以,“贞观之治”及其后的“永徽之治”“开元之治”的出现都与吏治的建设和完善有着直接的联系。(作者系西安工业大学思政部教师、哲学博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