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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官员叛逃 何妨“示财”与“禁裸”?

严惩官员叛逃 何妨“示财”与“禁裸”?


   在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传出消息,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涉及公务员叛逃的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评论称这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拟规定,是“叛逃官员入刑”,显然是误读。事实上,早在1997年版《刑法》中,就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针对量刑的规定并无变化,只是删掉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一句而已。
  删掉这句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公务员的叛逃行为,大多数是收受巨额贿赂后卷款跑路。这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但却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放任不管,后果可想而知。比如当年温州有关部门对鹿城原区委书记杨湘洪(“杨跑跑”)“劝返”,公众此事发泄愤怒的时候,恐怕都没想过,立法滞后才是“劝返”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堵住更多“跑跑”要钻的法律“窟窿”,让贪腐官员卷款跑路异国的行为得到严惩。
  然而,要真正实现这样的效果,除了将刑法“天网”编得更加致密外,还应当辅助以党纪与政纪的“示财”与“禁裸”。所谓示财,便是我们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禁裸,则是针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这一概念,对一定级别以上领导干部“见裸就罢官”。方能让刑法的“铁拳”更加有效,也省却了跨国追捕的高成本。在这方面,国内一些地方率先的实践,或可供参考。
  刑上,可治案,是亡羊补牢,而示财与禁裸,可慑心,更是釜底抽薪。(作者:梁江平)
 
来源:重庆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