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行业协会成为权力腐化和知识堕落的载体
别让行业协会成为权力腐化和知识堕落的载体
□ 陈茂华
□ 陈茂华
近期一系列有关行业协会和“准行业协会”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行业协会“腐败行为”的思考。例如早年的“牙防组”的一手收钱一手“认证”;例如去年的中钢协铁矿石谈判的泄密案;也例如今年的浙江衢州退休官员许林森,从建设规划局 副局长位置退下后在担任市建筑行业协会 会长期间受贿 56.5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本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引功能的行业协会,何以不仅未能为政府分担管理职能,未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反而屡屡给政府制造污点,屡屡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向企业伸手要钱,形成一种公权力之外的“泛权力腐败”?这种现象不仅干扰企业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运行,而且一旦蔓延,将成为我国步向法治社会的反面典型,使人们对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失去信心。
法治社会的确立,必须依靠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存在,从而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政府不应像计划和专制时代那样,统管一切,而应只着眼于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应回归社会,由社会自治性组织进行管理。行业协会无疑是重要的社会自治组织之一。但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导致了行业协会的先天缺陷。美国对“协会”的定义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业或商人团体”,协会的成立并不是政府授意、推动或者资助的结果。而我国“自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下,原有国家权力中执掌社会权力的部门,逐渐放权给社会自治性组织,把应当和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因此我国多数的行业协会组织脱胎于官方机构,有的还具有事业单位性质,享有一定的财政拨款。行业协会的会长也多由管理该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退休官员担任,有的协会会长甚至直接由在任的政府官员兼任,而且往往有越高级别的官员担任,就越彰显该协会的“能量”。这种情态下的行业协会完全失去了“社会自治”的意味,而演化成为一种行政权力的继续延伸。
摆在桌子上的行政权力至少还有法律和制度的制约,而摆在桌子下“自治化”的行政权力缺乏法律和制度的制约则必然乱象纷呈,因为权力有天然向恶的本性。有人将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为形象地比喻为“敛财花样百出,戴着官帽跳舞”,真是入木三分!常年关注行业协会问题的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林跃勤博士犀利地指出:行业协会正是依托政府赋予的准行政职能或独占的权威公共服务资格和类似企业的独立财务权,为其通过自身的非规范活动牟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戴着官帽的行业协会的腐败,其实质仍是权力的作祟,而没有官方色彩的行业协会的腐败则是一种知识的堕落。这些协会多以专家组的面目出现,占有知识和信息的优势,人们对这些协会的信任基于对知识权威的信赖。然而它们却往往为了利益,蒙昧了知识的良心,撇开知识上的独立评断,伪造检验数据,为一些劣质的产品和企业大肆鼓吹。在分享这些产品的畸高利润背后,却是无数令人落泪的产品欺诈甚至损害事故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知识的堕落比权力腐败更为可怕,因为权力的腐败尚为社会之局部,或可挽救,而作为社会正义最后“清流”的知识界,一旦堕落那就是一个社会全部道德的沦丧了。
有学者认为,基于防范行业协会“泛权力腐败”的需要,必须将戴官帽的行业协会彻底剥离出行政机关,还“行业自治”之本色。这种偏于美国式社会理想的方式未必可取,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独特的历史和传统,美国式的市民社会在我国是无法复制的,我国的行业协会很难经由自由市场的自然洗礼、去芜存菁而获得民众的高度认同。
目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还必须是政府主导的社会转型,因此对行业协会的治理可行的方式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框架,形成对“泛权力”的制约,并防范知识的堕落。刑法的修改以及此后有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基本已将戴官帽的行业协会的人员腐败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之中,去年的刑法修正案第七条还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亦从另一方面凸显了刑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行业协会在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我们还应加大对所有行业协会的检查和独立审计行为,把握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除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对于出卖认证、指标等大肆敛财的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制裁其不法行为。当然在成熟的时候还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管理法》,引导行业协会真正成长为独立、自治、公正、自律的有益于行业良性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的社会管理组织。
或许对行业协会的彻底治理,以及在治理中感受到的种种艰难和阵痛会是我们真正形成市民社会,并走向法治的一个契机。
本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引功能的行业协会,何以不仅未能为政府分担管理职能,未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反而屡屡给政府制造污点,屡屡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向企业伸手要钱,形成一种公权力之外的“泛权力腐败”?这种现象不仅干扰企业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运行,而且一旦蔓延,将成为我国步向法治社会的反面典型,使人们对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失去信心。
法治社会的确立,必须依靠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存在,从而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政府不应像计划和专制时代那样,统管一切,而应只着眼于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应回归社会,由社会自治性组织进行管理。行业协会无疑是重要的社会自治组织之一。但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导致了行业协会的先天缺陷。美国对“协会”的定义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业或商人团体”,协会的成立并不是政府授意、推动或者资助的结果。而我国“自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下,原有国家权力中执掌社会权力的部门,逐渐放权给社会自治性组织,把应当和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因此我国多数的行业协会组织脱胎于官方机构,有的还具有事业单位性质,享有一定的财政拨款。行业协会的会长也多由管理该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退休官员担任,有的协会会长甚至直接由在任的政府官员兼任,而且往往有越高级别的官员担任,就越彰显该协会的“能量”。这种情态下的行业协会完全失去了“社会自治”的意味,而演化成为一种行政权力的继续延伸。
摆在桌子上的行政权力至少还有法律和制度的制约,而摆在桌子下“自治化”的行政权力缺乏法律和制度的制约则必然乱象纷呈,因为权力有天然向恶的本性。有人将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为形象地比喻为“敛财花样百出,戴着官帽跳舞”,真是入木三分!常年关注行业协会问题的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林跃勤博士犀利地指出:行业协会正是依托政府赋予的准行政职能或独占的权威公共服务资格和类似企业的独立财务权,为其通过自身的非规范活动牟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戴着官帽的行业协会的腐败,其实质仍是权力的作祟,而没有官方色彩的行业协会的腐败则是一种知识的堕落。这些协会多以专家组的面目出现,占有知识和信息的优势,人们对这些协会的信任基于对知识权威的信赖。然而它们却往往为了利益,蒙昧了知识的良心,撇开知识上的独立评断,伪造检验数据,为一些劣质的产品和企业大肆鼓吹。在分享这些产品的畸高利润背后,却是无数令人落泪的产品欺诈甚至损害事故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知识的堕落比权力腐败更为可怕,因为权力的腐败尚为社会之局部,或可挽救,而作为社会正义最后“清流”的知识界,一旦堕落那就是一个社会全部道德的沦丧了。
有学者认为,基于防范行业协会“泛权力腐败”的需要,必须将戴官帽的行业协会彻底剥离出行政机关,还“行业自治”之本色。这种偏于美国式社会理想的方式未必可取,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独特的历史和传统,美国式的市民社会在我国是无法复制的,我国的行业协会很难经由自由市场的自然洗礼、去芜存菁而获得民众的高度认同。
目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还必须是政府主导的社会转型,因此对行业协会的治理可行的方式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框架,形成对“泛权力”的制约,并防范知识的堕落。刑法的修改以及此后有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基本已将戴官帽的行业协会的人员腐败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之中,去年的刑法修正案第七条还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亦从另一方面凸显了刑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行业协会在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我们还应加大对所有行业协会的检查和独立审计行为,把握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除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对于出卖认证、指标等大肆敛财的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制裁其不法行为。当然在成熟的时候还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管理法》,引导行业协会真正成长为独立、自治、公正、自律的有益于行业良性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的社会管理组织。
或许对行业协会的彻底治理,以及在治理中感受到的种种艰难和阵痛会是我们真正形成市民社会,并走向法治的一个契机。
来源:《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