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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要出庭更要出声

行政首长要出庭更要出声
○赤心木


     在江苏省海门市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被要求出庭,而且被要求必须“出声”。该市于今年3月出台硬性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发言时长不少于被告发言总时长的50%。(4月6日《法制日报》 )
        几千年来,人们常把民告官比作“鸡蛋碰石头”,表达老百姓对民告官之难的看法。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让“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但相当一部分的行政官员对“民告官”仍抱有偏见,以至在许多“民告官”的官司中“民告官却不见官”。为此,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希望通过制度架构,使行政首长能够及时从案件中汲取教训,查找问题,推进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政能力等。然而,很多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出庭不出声”却也相当普遍,被老百姓直指“作秀”、“走过场”。
      从法治意义上说,每一件“民告官”的官司,都是法治与人治的交锋,都是草根阶层与“官尊民卑”传统势力的博弈与较量。而“民告官却不见官”或是“出庭不出声”,此种现象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我们有些行政首长的“官本位”意识太浓,“刑不上大夫”、官贵民贱”的陈腐观念在作怪。因而,不少官员认为出庭应诉已经是件很丢面子的事情,对行政诉讼采取不出庭应诉,即使出庭也不答辩、不接受败诉的态度。甚至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实施行政干预。    
      行政诉讼是一个地方法制环境的“晴雨表”。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如何面对行政审判,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而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责任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亲自出庭应诉,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既彰显了行政机关法律意识,体现了“官”对“法”的尊重。同时,在中国的官场规则里,“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让“一把手”们更贴切地感受到“民告官”带来的警示和意义,往往事半功倍。    
      但是,由于目前出台的一些规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都是倡导和鼓励,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致使很多“一把手”没把出庭应诉当回事。所以,要更好地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让行政首长要出庭更出声,除了行政“一把手”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记“公仆”的身份,“为民”的使命,正确地对待“民告官”。同时,应加强“民告官”制度的完善,像海门市一样将‘出庭出声’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对出庭不应诉者予以行政问责。这也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