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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别成为反腐绊脚石

“公司规定”别成为反腐绊脚石
孙金栋 


  广东石油分公司“天价酒单”事件,是中石化集团继2009年“天价灯”事件后的又一重大危机事件。中石化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出示酒单发票的一定是中石化内部人士所为,且“不是一般的人,因为这样大宗的发票并不是放在桌面上谁都可以看得到的,私自披露公司内部财务情况也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4月18日中国网)

  不用调查便知,广东石油分公司“天价酒单”被网络曝,极大可能是分公司班子成员和财会人员。因为,四张购酒168万元的发票,常规下老百姓是见不到的。

  无论它是什么原因致使“后院起火”“内部反水”,从反腐角度看它是一件好事。是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对“一把手”独断专行、姿意挥霍的合法斗争,反腐的主流不容否定。

  如果,披露“天价酒单”有违中石化“公司规定”,那是制度出了问题,而不是反过头来追究披露者因举报腐败行为而违背“公司规定”的责任。

  广东石油分公司法人代表,是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他的责任是依法理财。他如果违反了财务制度,其行为理所当然不受《会计法》保护。班子成员和财会人员,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举报他的违法行为。

  试问:中石化集团的贪污受贿者,有多少是按照“公司规定”由财务部门披露出来的?凡是班子成员和财会人员铁板一块地执行“公司规定”,恰恰是保护了贪污受贿者,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成为“腐败堡垒”的成员。

  “天价酒”披露者,冒着成为“内鬼”被报复的风险,勇于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中石化集团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受到保护隐私下的褒奖,并保证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绝不能去追究他们违反“公司规定”的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