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
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
王晓
王晓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进行严厉打击,让其付出巨额经济代价;对屡犯不改者实行终身禁入,让其永远退出食品行业;对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直至极刑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久前的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问题食品猛于虎。毋庸置疑,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据称这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王立军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议案?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安全的状况,现在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危害。”
此话并非危言耸听,“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百姓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的繁荣稳定乃至整个民族的兴衰存亡。
问题食品之所以屡禁不绝,个中缘由除部分不良商家利欲熏心、盲目追求利润外,政府监管乏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养猪的不敢吃猪、养鸡的不敢吃鸡、种菜的不敢吃菜”,政府必须伸出强有力的“有形之手”进行干预,否则必将助长不良商家的非法利益获取模式。如果生产问题食品的不良商家都能够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相信就不会有那些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不会有那些大行其道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了。
毫无疑问,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需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角度对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仍不足以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科学构筑保障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三道法律防线,为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其次,执法要给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的公正、高效执法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现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多头管理的模式,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效果。因此,食品监管体系必须理顺,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整合,进而切实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扯皮现象,变“被动防御”为“积极作为”。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遵照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进行严厉打击,让其付出巨额经济代价;对屡犯不改者实行终身禁入,让其永远退出食品行业;对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直至极刑的刑事责任。
再次,监督应到位。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不时发生,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商家和监管者的监督不到位。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不良商家无处遁形、望而却步。还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机制,让监管责任“归位”,使监督措施“强硬”,对未尽监管职责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监管人员,根据其造成的后果进行问责或依法追究渎职犯罪等刑事责任。(作者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问题食品猛于虎。毋庸置疑,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据称这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王立军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议案?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安全的状况,现在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危害。”
此话并非危言耸听,“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百姓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的繁荣稳定乃至整个民族的兴衰存亡。
问题食品之所以屡禁不绝,个中缘由除部分不良商家利欲熏心、盲目追求利润外,政府监管乏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养猪的不敢吃猪、养鸡的不敢吃鸡、种菜的不敢吃菜”,政府必须伸出强有力的“有形之手”进行干预,否则必将助长不良商家的非法利益获取模式。如果生产问题食品的不良商家都能够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相信就不会有那些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不会有那些大行其道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了。
毫无疑问,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需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角度对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仍不足以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科学构筑保障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三道法律防线,为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其次,执法要给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的公正、高效执法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现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多头管理的模式,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效果。因此,食品监管体系必须理顺,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整合,进而切实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扯皮现象,变“被动防御”为“积极作为”。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遵照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进行严厉打击,让其付出巨额经济代价;对屡犯不改者实行终身禁入,让其永远退出食品行业;对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直至极刑的刑事责任。
再次,监督应到位。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不时发生,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商家和监管者的监督不到位。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不良商家无处遁形、望而却步。还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机制,让监管责任“归位”,使监督措施“强硬”,对未尽监管职责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监管人员,根据其造成的后果进行问责或依法追究渎职犯罪等刑事责任。(作者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