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查”制度是对权力“互利互动”的有力制约
“双查”制度是对权力“互利互动”的有力制约
管荣保
管荣保
对发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人民日报》)
不仅对违法驾驶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对那些面对酒驾不查处的办案人员进行问责,这种做法,我们姑且称之为“一案双查”,这种做法好处甚多:对那种权力“互利互动”的有力制约。
反观我们一些部门,所以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主要是因为一些干部将手中权力变成为人情权力、互利互动权力。当群众向这个部门反映某个部门情况时,马上就会得到这个部门某些人员的通风报信:你们这里怎么搞的,有人来举报你们啦。这里一面应付,那边人家在赶紧作应对准备,这是一种权力的“互利互动”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公安部的这种做法,即:不仅查酒驾违法人员,也查那些违法办案或包庇人员。这种“一案双查”的做法,在其它部门如果也能借用,我觉得实在好处甚多,对于依法行政,制约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一剂良好的“药方”。
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这样不顾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擅自放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甚至还向违法违规者通风报信,与之勾结,无非是利益在起作用。部门之间的权力、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勾结,如果没有利益这个中间体,无论如何二者也是勾搭不起来的。在一些部门或地方,只要群众投诉或上级部门来查,一些部门之间马上就会相互利用,相互“帮助”,共同对付,以达到欺骗组织、忽悠群众的目的。最后大家皆大欢喜,然后就是相互之间的庆贺、感谢,倒霉的是集体的利益,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损害是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种不良做法,为权力滥用权力创建了一个网络,形成了可怕的一股势力氛围,这种做法后果十分可怕,因为它使群众产生一种投诉无门、严重缺少公平正义之感,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一案双查”不仅查违法违纪人员,也“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这就给我们规范其它领域的执法行为一个很好的启示,这样的“双查”可能避免我们一些部门之间的相互包庇、相互利用,从而达到相互之间权力的苟合。
要消除这种部门之间权力的“互利互动”,实现公平,让正气得到伸张,就必须对那种违法案件实行“双查”。既不让违法违规者生逃,也不让庇护者逍遥。尤其是对那些身居公职,打着公正执法的大旗,干着见不得人的权力交换勾当行为,更要倒查,否则,公平正义无以实现,让人民群众信任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说,如果在一切行政权力领域,对所有行政执法权力都实行“双查”,我想,对于那种权力的“互利互动”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制约。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