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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挥霍财政行为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对挥霍财政行为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禹海君

  地方政府挥霍财政早已不是新鲜事,除了购置奢华公务车、建设超标准的办公楼、公款出国旅游外,每逢年底,还会寻找各种借口“突击花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大肆挥霍只为继续绑架年度财政预算。对此,民众早已怨声载道,要求公开“三公经费”的呼声不绝于耳。而对于那些挥霍财政的行为,更是深恶痛绝。
  据11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显然,此举意味着我国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治理挥霍财政的行为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细则来看,笔者不免感到担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最终会不会沦为“花瓶”?
  尽管《征求意见稿》从因公出国(境)、采购公务用车、购建办公用房、采购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了硬性规定,要求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引入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似全面而翔实的管理规定,可是,问题恰恰就出在对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比如,在《征求意见稿》中,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仅仅只有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而对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也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类似的惩罚对地方政府而言犹如挠痒痒,更何况,即便是撤职处分,也还会有异地升官的可能。
  地方政府挥霍财政,影响的不只是政府的公信力,还将导致地方社会经济出现结构性问题,其危害之中绝不是所谓“改正”或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所能弥补。笔者认为,要想杜绝地方政府挥霍财政的行为,就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刚性制度,一旦发现地方政府存在挥霍财政的行为,就对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一票否决。
  在严厉的行政问责之下,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必然能够谨小慎微。相反,若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模糊不清,或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仍然采取包容态度,就只会让制度成为摆设,民众的期望成为泡影。
 
来源: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