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协调需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义利观
利益协调需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义利观
高建林
高建林
利益协调是指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调节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自身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是社会权力的掌控者,他们行使着公共权力,掌控着社会资源,管理着公共事务,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利益协调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们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者和裁判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受益者。如果双重角色错位的话,就会出现腐败行为。
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别是廉政文化的影响,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处理两种社会角色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尤其是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令人信服地协调和整合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
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确立没有自身特殊利益的意识
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执掌着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大权,掌控着丰富的社会资源。无论是从党的宗旨还是从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来说,执掌公权为人民谋利、为社会造福是天经地义的。另外从国家管理人员薪酬的获得途径来看,人民为了保证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行,以纳税的方式保证国家机构的日常开支,为其管理人员提供薪酬。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机构是无私利可求的,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公职人员也应当是无私利、无特殊利益可求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我们共产党人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因为共产党人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
如果掌控社会管理大权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在制定社会管理政策、实施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把自己社会管理者的利益需求也纳入到利益关系的协调格局之中,势必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就会扭曲利益协调的宗旨,破坏公平公正的利益协调原则,使利益协调成为为某些群体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使各级领导机构和各级领导干部丧失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威信。所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教育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确立没有自身特殊利益的意识。
确立义在利先、舍利取义的义利理念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还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确立义在利先、舍利取义的义利理念。
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历来就有重义轻利的义利理念,强调志士仁人必须舍生取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理应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社会主义的义利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追求国家正义、民族大义。具体说来,要追求的是以整体利益为重的国家、民族与人民的大义,崇尚一视同仁的公正平等的社会仁义,团结友善、互助互利的人际情义,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道义,维护民族独立及世界和平的国际正义。
当然,各级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人,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维持和促进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可以和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知识和智慧谋取正当的合法的物质利益。但是,领导干部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众,应当具有崇高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具有坚定的信念和信仰,因此在社会大义与个人私利的矛盾面前,应当始终遵循义在利先的理念;在群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面前,应当遵循舍利取义的理念,舍个人之小利,取人民之大义。在战争年代,正是不计其数的共产党人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不惜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赢得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树立起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在当今社会,生产力得到了亘古未有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更需要发扬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谋民族发展之大义、取人民幸福之大利,始终遵循义在利先、舍利取义的理念。如此,才能不断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将正确的义利观落实在从政行为中
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决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头上和文件里,而是要体现在我们党和政府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社会利益调节的公共政策和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中。以个体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党员干部中的少数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为,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因为腐败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少数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党和政府及各反腐败职能部门惩治腐败行为从不手软。但是,最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对党和政府影响最为深刻、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的反映在公务行为中的违背人民群众意愿、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群体性腐败行为。
这些群体性腐败行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从获得程序上讲,表现为利益获取具有优先权;从获得方式上讲,表现为利益谋得具有垄断性;从获得对象来讲,表现为利益攫取整体化。如一些部门,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政策化,致使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丧失了公正性,使公众对政府部门产生了不信任感。
无论是党员干部个体的腐败行为,还是“巧取豪夺”的群体性腐败行为,内容上都不合情、程序上都不合法、实施中都不合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冲突和矛盾,甚至引发恶性的群体事件,引起了群众的非议和不满,已经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所以,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既要高扬严惩党和政府中的少数腐败分子的利斧,更需要遏制以权谋私的群体性腐败行为。
确立社会利益公平协调者的角色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平衡者,也是公共利益公平分配的裁判者。利益协调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尽的职责,这种职责的履行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来实现的。只有确立正确的义利观,领导干部才能公正地协调、处理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冲突和矛盾。
确立社会利益公平协调者的角色意识,就必须主动构建科学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一般说来,协调利益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矛盾疏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要引导社会成员和各个利益群体正确地处理社会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尽量拓展各个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取向,使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的意向,为利益协调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价值基础。针对社会各个群体可能出现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应当充分发挥制度和政策的作用,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取向和利益需求进行缜密的筛选和甄别,倡导合理的利益需求、限制不当的利益取向,以保证利益协调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利益分歧转化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转化为利益对抗。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要注重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以公正裁判者的形象和身份,以利益超脱的态度,站在社会秩序维护者的立场上,科学协调利益,公平分配利益,从而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公信力。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