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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贪官外逃不能只依赖国际合作

 

防止贪官外逃不能只依赖国际合作 


   
  不久前,江苏江阴农行某行长孙锋携亿万余元巨款举家潜逃境外,公安部发出红色通缉令,全力开展追捕工作。联想到在这之前的广东开平的余振东、黑龙江哈尔滨的高山、浙江温州的杨秀珠、云南昆明的高严……这一串名字,都有一段巨贪而后携款外逃的经历。这一腐败现象不仅造成了涉及“公仆”的话语叙事招致太多的诟病,也让整个“公仆”在当今的社会政治、公共事务和人伦文化中集体蒙羞,成了所有社会弊病的重要载体。 

  司法机关也竭尽全力从多个方面进行治理和惩办。最近,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之久的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置业公司总经理李继祥,由广东省检察院配合澳大利亚联邦警方进行跨国联合执法,最终被判处监禁26年,9年内不准假释,被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巨额财产已有近3000多万元收缴回国。而7年前潜逃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李东哲在中加两国警察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下,已从加拿大自愿回国投案自首。近日赖昌星也被司法机关牵引回国受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这些成功追诉或引渡回国的案例,乐观者称之为中外国际刑事合作的典型案例,为中外刑事合作掀开了新的一页,而国际合作也将成为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和追讨赃物的重要途径。作为刑法学者,笔者看到这则消息,既高兴称是又倍感沉重。长年追逃,案件有如此成果,诚然可喜可贺;然在喜极之下、贺毕之余仍然使人想到很多。

  此前,一份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不胫而走,震惊神州大地。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资料披露,贪官们或“裸官”们的妻儿老小携带天文数字的巨款逃至异国他乡,反认他乡为故乡,置豪宅,购名车,一掷千金,连异国他乡的富豪巨商也是惊诧不已,望尘莫及。 

  面对如此严重的贪腐现象,国家高层也早有觉察并极为重视,已将惩治腐败、预防腐败问题提高到党和政府生死存亡的高度加以对待。该杀的也已杀了,甚至杀到了成克杰、胡长清、郑筱萸等高官要员层级;抓也抓了相当一大批,囹圄之中可谓高官如云,但目前的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何以如此,难道中国官员天生就喜欢腐败堕落,表面人模人样,内底禽兽不如吗?由于体制设计的欠周而导致的制度性缺陷,也由于苦难的历史容易被人遗忘,更由于人性的丑恶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和惩罚等原因,一些成可为英雄、败可为乱贼的官员、社会精英已经开始大肆结党营私,干起那败国害民之事,化公为私,权钱交易,权色联姻,尽管殷鉴不远,却早已忘却了早年的信念与誓言。 

  诚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3年12月9日墨西哥梅里达市的高级别政治会议上的致辞中所讲到的,“腐败是全球公害,它破坏经济运行、削弱民主和法治、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信誉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肆虐,腐败尤其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遭受苦难,人民的经济收入和终身储蓄被腐败夺走,变得更加贫穷”,因此呼吁全球合作进行联手打击腐败现象。于是我们想到了,在大量贪官纷纷外逃,通过全球合作进行联手打击是十分必要的。而当受诸多国际复杂因素的制约,不得已通过国际间的刑事合作,在对中国外逃贪官已实际拥有属地管辖权的相关国家不同意放弃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不同意进行国际引渡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进行国际间的刑事协商、刑事合作,使外逃贪官在当地受到刑事惩罚,也不失为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较好结局。但面对这种结局,我们切不可欢呼什么这是胜利。 

  审视当前中国社会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有人曾说过: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我们说这是一种无奈,我们理解;但有人也说到:正义虽然有时迟到,但终将会来临,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我们说这是一种精神自慰,应当要警惕。这是因为,惩治国内腐败现象,求助于国际力量是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表现,但把它当做一种常态的依赖行为,毕竟是一种滞后的国家行为表现,甚至是一种国家虽无法拒绝却应当需要自知自省的耻辱和无奈。因此反腐败只有“决战”境内,才是中国之正道。 

  在这方面,我们的党和政府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但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腐败败坏了善良的人们对国家、对公器、对未来的期望,直接动摇了人们仅存的一点信念根基,此危害乃至重至深至巨,绝不可等闲视之。所以要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对权力进行监督,在中国虽是一个听得耳朵长茧的老问题,但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它就是一个常说常新的问题。2004年美国国庆之时,当时的美国总统小布什曾发表过一段令人深思的讲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人民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反腐败其实与意识形态的制度无关。把权力关进笼子,实际上就是把当官的关进笼子里,你看得到他、监督他的一举一动,却无需担心他能冲出笼子来“撕咬”你、伤害社会、败坏国家。只能让他做好事,不敢做坏事,那么中国的腐败现象将大大减少。 

  同时,进行各种制度性的预防也是题中之义的事。对制度性的预防远比刑罚的严惩来得更为有效。所以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活动实名制度、“裸官”不得为官制度、在权力关系未理顺之前官员亲属经商理财需加控制等制度性建设,对于反腐防腐遏制腐败现象同样重要。近来听闻广东拟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的破冰之举,但愿一花引来百花开。 

  然而在所有预防之策中,如何防止贪官外逃切不可被忘记而漏掉。基此,对贪官外逃通过国家强有力的行为,围追堵截在国境之内,应当是一个必要的、首要的正道选择。让人感到欣慰的是,2012年5月23日,中纪委专门召开防止违法乱纪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在会上传来消息,国家将加大力度有效防止贪官外逃。真可谓亡羊补牢犹未晚矣,这也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也。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