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托儿”也该“亮剑”
对“权力托儿”也该“亮剑”
徐娟
徐娟
据媒体报道,浙江台州一家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老总蔡某,因为帮助别人在权钱交易中牵线搭桥,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这是台州地区首起因“介绍行贿罪”被诉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表示,“权力托儿”的行为并不鲜见,只是很多时候这类行为没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没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导致无法立案查处。
对于许多人来说,“权力托儿”并不陌生。从各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想升官的会遇到“帽子托”,跑项目要资金有“审批托”,招商引资有“引资托”,升学有“招生托”,打官司有“诉讼托”……一言以蔽之,凡是有权力可以寻租的地方,就有这些托儿的身影。
“权力托儿”的存在,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比如,“熟人社会”长期存在的“不重规矩重人脉”的风气,“人治色彩”给掮客们留下的可操作空间,贪官为逃避打击而与托儿们沆瀣一气,公权力行使缺乏立体化的有效监督,等等。但不可否认,立法的滞后和打击力度的弱化,使“权力托儿”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则是最为直接的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刑法针对“权力托儿”专门设置了“介绍贿赂罪”加以处罚,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三个弱化”:一是认识上弱化,在查处相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受贿人和行贿人身上,鲜有“托儿”被定罪入刑的;二是认定上弱化,如果“权力托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一般司法部门不会去打击,在办成事后没有收受别人财物,司法部门也不好追究其责任;三是打击力度上的弱化,按照法律规定,“权力托儿”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权力托儿”作为“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打击的一大难点。“权力托儿”通过“拉皮条”介入公共资源分配,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长此以往,人们会习惯甚至顺从这种腐败文化的潜规则,造成实际意义上的积非为是。这种危害更为长久,更为可怕。
从本质而言,“权力托儿”只有在权力掌控人的纵容下才可能存在。抓住这只寄生虫,再顺藤摸瓜,腐败分子也就难以藏身。从这个意义讲,反腐严惩“权力托儿”,将击中腐败“中间地带”这块要害之处,受贿者和行贿者都难以全身而退,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斩断权力掌控者与“权力托儿”的利益链条,提高对“权力托儿”打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威慑力,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当务之急。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