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就是践踏原则
“原则上”就是践踏原则
文/一川清流
关于“原则”一词的本意,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是这样解释的:“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则”。很显然,“原则”其实就是法则、规则、守则、通则、准则等基本概念的同义语。简言之,“原则”就是人们必须无条件遵守的依据和标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原则”之上。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呈现无序混乱状态,常言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
不过如同数字前面加个“负号”一样,“原则”后面一旦加个“上”字,其意立马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发生质变,原本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守则以及法律法规这些令人敬畏的法制大厦,便在瞬间轰然坍塌。其好处,就是一些人能够乘机假借“原则上”浑水摸鱼从中渔利而逍遥法外;同时,一些当权者亦可假借“原则上”而大行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故而,“原则上”一直倍受某些官员的青睐。如果稍加留意,不难发现一些政府机关的各类红头文件中,以及有关冒号的“重要”讲话中,不仅“原则上”使用的频繁颇高,而且使用的技巧也颇费心机。比如在公众热切期盼公之于众的“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敏感问题上,一些官员的回答往往离不开“原则上”零增长这些令人哭笑不得和万般无奈的辞藻。
按理说,原则问题就是大是大非问题,是极为严肃不容变通的问题。可是在一些极富“创新”思维的官员面前,只要轻轻加个“上”字,所有难题便迎刃而解,本该做的事情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不做。例如湖北省不久前印发规定,要求厉行“三短一简”,即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可是该规定中若干个“原则上”和“提倡”,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都是忽悠人的东东。
假如对“原则上”一词稍加分析,人们又禁不住诘问这样一个怪诞现象:谁有资格,谁又有能耐超越“原则”之“上”?既然“原则”是约定俗成的,甚至是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化的,就应人人遵守,就应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环境。然而现实中肆意践踏和超越“原则”的,不是别人,恰恰是某些凌驾于“原则”之上的当权者。
实际上,在一些当权者眼里,何种情况下执行“原则”,何种情况下不执行“原则”,何种情况下改造“原则”,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执行。比如一些“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吃空饷”、“破格提拔”等问题,他们钻的就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中“一般”等字眼的空子,明明违反原则,但却能冠冕堂皇地宣称“符合程序”。不说,这其中的猫腻也是“你懂的”。
当然,作为规范和约束社会群体行为的准则,“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只有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原则”才是正确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但这并不能成为某些权贵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私器和借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才是“原则”本身彰显出来的题中应有之义,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基础和重要保证。
来源:法制网——法之光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