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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权力为恶还要引导权力向善

 
抑制权力为恶还要引导权力向善
 
李杏


  8月2日,武汉检方对外披露,蔡甸区城投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人曾庆高,收受4500元“好处费”,纵容属下私自变卖国有资产,造成202万元国有资产损失。曾庆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蔡甸区法院一审判刑两年。
  起初,曾庆高发现了属下谢喆的违法行为,谢喆登门送上5000元“红包”,曾庆高当场退还500元,收下4500元。尽管曾一再强调自己曾多次口头奉劝谢不能这样做,但并未严肃制止,反而纵容其为所欲为,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损失。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起刑金额是5000元。由此看来,曾面对红包退500元、收4500元,显然熟谙受贿罪的判罚,可以说是拿捏精准。若不是曾的“不作为”导致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犯了玩忽职守罪,因而被判刑,他收受红包的行为,因没有达到受贿罪起刑点,会不会受到法律惩罚,其实很难说。
  这提醒我们注意一个现象,那就是可能大量存在着并未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不作为”,像曾这样拿捏精准以规避责任的官员也大有人在。
  在谈到官员贪污堕落等行为不断发生时,有一种观点将之归因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不具体。反观刑法对受贿罪的起刑金额规定,其实已经相当具体和明确了,很难说它不完善、不健全;退一步说,即使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也无法完全阻止有人去钻空子。
  官员掌握权力,权力被认为是“必要的恶”,很多法律制度设计,确立行为底线,是为了抑制权力之恶的膨胀和下坠,不要让权力变得更坏。权力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仅仅制止权力趋恶是不够的,还要能够引导权力向善。
  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往往只能起到限制行为向负方向蔓延的作用,而很难形成引导官员尽善求上的有效动力机制,达到指向正方向的效果。拿曾庆高的事情来说,他收下4500元,未触犯刑法规定的底线,因而没有比收下5000元更坏,但即便如此,这种行为难道可以称善,是一个官员可以去做的吗?
  如果没有一种力量促使官员倾向于积极面,他们就会更多去考虑怎样不会被追究责任,只要自己没踩到法律的界限,那么是非曲直、公道人心就不必在意,大可以消极以对,一直拿捏规避下去。即使心中尚存“这种事搞不得”的念头,也未必能够坚持下去。久而久之,形成风气、司空见惯,恶行难惩,同样可视为权力的败坏。
  既要抑制权力作恶,更要引导权力向善,法律之外,人民的监督是更为根本和关键的力量。人民的外部监督有效并且强大,官员在决定其行为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选择余地。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