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检察院出台“两项制度”规范司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案件质量,响水县检察院与响水县公安局会商出台了“两项制度”,促进检察官执法素能得到提高,执法程序得到完善,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一是出台《关于规范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项制度坚持以“严格执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积极稳妥,准确慎重”为原则,明确了审查的时限、内容、方式等问题,强调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在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作出前书面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拟作决定有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检对是否继续羁押意见不一致的,共同协商决定,未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审查时,须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公安机关应在10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未采纳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打破了“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细化审查节点,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羁押,进一步促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出台《命案同步介入跟踪监督实施意见》。该项制度针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命案,实行同步介入跟踪监督。介入工作坚持以“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引导不领导”为指导原则,由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派专人介入了解案情、同步监督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提出完善、固定、转换证据的意见,并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在案发、提捕前后、移送起诉前定期跟踪、交流证据侦查情况,由以往的事中、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有效避免了命案办理中容易出现的因取证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而造成“夹生”案件的发生。每季度定期分析、适时通报命案办理质量,总结两机关在侦查、审查方面的经验得失,公检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形成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快速掌握案情、快捕、快诉,提高了命案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