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儿童医院药剂科原主任受贿177万获刑
现代快报9月7日南京电(记者 李绍富)近日,南京中院对原南京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医学装备部主任徐康康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康康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扣押在案的徐康康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500元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回顾:72次受贿177余万元
今年50岁的徐康康,曾任南京市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医学装备部主任。检方指控他2005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商朱某、何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所代理的药品进入南京市儿童医院审核、采购及调剂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分72次受贿共计1773500元。
2014年8月24日,徐康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他主动退缴违纪款700万元。南京市检察院认为,徐康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康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徐康康均无异议。但他的辩护人认为,其中10万元是跟药商借钱炒楼应得的利润。另外20万元,是没归还的借款。这两笔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另外,他的辩护律师还认为,徐康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同时,他还有检举何某乙行贿以及其他人员受贿的表现,应认定为立功。加上他构成坦白,全部退赃,其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并非主动索贿,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检举他人行贿自己不算立功
不久前,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康康跟药商朱某合作炒房所得10万元,为受贿款,因为他实际并未出资,也没参与经营和管理,是朱某以炒房名义给他的受贿款,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而对徐康康收受何某乙的20万元系好处费,也应该算是受贿款。因为何某乙给徐康康的20万元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双方间无借款凭证、借用其他公司走账、徐康康有归还条件长期不还,而且也没表示要还的意思。这20万元也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
同时,法院还认为,徐康康并非是投案自首,而是纪委找到他后被动归案,如实交代的也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他交代何某乙向自己行贿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立功。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应认定为初犯、偶犯,亦不应认定为一贯表现良好。
宣判:获刑10年半 没收财产60万元
近日,南京中院认为,徐康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徐康康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扣押在案的17735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