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惩治腐败历史经验看严明党的纪律
良好的党风政风是靠纪律规矩管出来的。“钢纪铁规”是共产党人不变的政治基因,加强纪律性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全面从严治党,“良法、严治、善治”三个要素都不可少,要用严密的党规党纪明确纪律风气的禁区,以严治严管确保党员干部知耻知止不敢为非,还要通过坚持不懈的正风反腐重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制度规定的严密性与日常监管的严格性是惩治腐败的两条基本经验。纵观历史上的反腐败,对腐败进行严厉惩治是历朝历代的基本国策,不同在于惩治腐败制度规定的严密性及对官员日常监督管理的严格性。如果注重制度细节,用严密的制度规定约束权力,同时严格日常监督管理,遏制腐败就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注重惩戒制度规定和惩治幅度的严密性。历史上的重要王朝对官员失职渎职、欺上瞒下、结党营私、泄露机密等都有细密的惩处规定,尤其对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罪(贪赃者)惩罚十分严厉。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贪赃犹如盗窃,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处以死刑。唐代在隋《开皇律》、唐初《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唐律疏议》是一部非常严密完整的法律,共502条,有过半罪条针对和遏制官吏职务犯罪。其中最为集中的是《职制律》,详细规定了八个类型的渎职、贪赃等腐败形式及惩处规定。《名例篇》专门论及官吏因私曲而犯罪的规定,明确了监临主守私役使所监临之物力及质赁取值的计赃追征办法,以及对公罪连坐时有私曲者的处理原则。因此从唐律开始,官吏犯罪有了“公罪”和“私罪”之别。所谓公罪,即擅权越职、署置吏员过限、非法兴造、非法赋敛、怠渎职责等。私罪,即贪污受贿、行贿受贿、勒索财物、弄虚作假等主观故意腐败行为。公罪与私罪之惩戒,一般对私罪的处理更重。有明一代的《大明律》、《大诰》,对官吏贪赃、监守自盗、私用民力、搜刮民财等有明确条文,《大诰》较《大明律》判处尤重。另外,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赦免制度,但对贪吏不仅不赦免,而且“连坐”后人。汉代吏“坐臧(赃),终身捐弃”,唐代贪官“必无赦免”,宋代“官吏受赃者不原”,明代犯赃罪者,不仅不许举荐,而且连借贷都不允许,可见历史上对私罪行为的惩戒力度之强,社会影响之深。
注重对官吏日常监督管理的严格性。历代对官吏的日常行政和日常行为监管严格,对钱财物的公共管理有明确细节,在出行车马仪仗、饮食待遇上有细致条文规定,极力避免官员的苗头性腐败问题。汉律有《传食律》,对官吏出行中消费的细目都有记录,防止违规超限。唐律《职制篇》禁止监临主守及其家人在治下借贷财物或接受礼品供馈。《杂律篇》规定官吏私人出行“并不得辄受供给”,禁止乘坐官船违限私载,禁止违限食用官酒食等。我国历史上许多王朝法律明令禁止为官经商、禁止结党营私、禁止吏员超编,特别是对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厉。因而,以古鉴今,用科学的制度和方法管好官员的日常行为,有利于把防治腐败关口前移,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理官员违反规定的苗头性问题。
严肃惩治腐败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毋庸置疑,借鉴历史经验,无外乎注重制度建设的严密性与日常监管的严格性。党员领导干部皆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切实履职,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纪律规矩。既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模范遵守严于国法的党规党纪。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严明纪律规矩,既要靠严密的党内法规制度,以“良法”立规矩,又必须靠严格的监督问责,以“严治”抓执行。
首先,“良法之治”始于“良法”,要先让党的纪律规矩立起来,明确各项法规制度的“细节”,增强党规党纪建设的严密性。要注意把制度“细节”立起来,提高制度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细化、完善诸如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党员申诉检举控告制度等细化规定,进一步强化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同时加强制度解释和审查审核,保障党的纪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其次,“良法”先行而后“严治”,让党的纪律规矩严起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矩,依照党纪严于国法、领导干部严于一般干部的原则从严管理干部,要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加强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督促检查,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问责是最好的“严治”,要健全问责机制,把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纳入问责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促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接受党规党纪的管理和约束,形成鲜明导向。要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真抓严管,严肃处罚“不严不实”的领导干部,严厉惩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着力追求党内“善治”,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严明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善治”,重构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基础。要坚持挺纪在前,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外化于实实在在的政治行为,以党内生态环境的净化优化,为提高执政能力执政水平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如果党规党纪刚性约束越来越细,并切实得到贯彻执行,真正给权力任性划上“休止符”,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党内“善治”的良好目标就能逐步实现。
(作者常瑞系山西省社科院山西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