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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纪在前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王岐山同志强调,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三种意识,解决三个问题,抓实抓严纪律建设,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牢牢守住纪律规矩这条底线。

强化党委责任意识,解决主体责任弱化的问题

强化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是党委主体责任的核心。现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纪律建设是纪委的事”,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对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理解有偏差,认为监督执纪主要是纪委职责,党委书记只挂帅不出征,甚至奉行好人主义,不敢板起脸来抓纪律,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这是极端错误的。各级党委承担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四种形态”具体内容看,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还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属于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监督执纪、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仅针对监督执纪问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也要强化纪律规矩,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运用批评教育、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各级党委要定规明纪,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违反纪律和规矩问题约谈和问责机制,把查处“违纪”挺到查处“违法”的前面,用好问责手段,倒逼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

强化纪委本位意识,解决执纪重心偏移的问题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片面地认为,纪委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就是多办案、办大案,多打“老虎”,形成有效震慑。在这种错误政绩观指导下,一些纪委监督执纪重心偏移,把精力都放在查办严重腐败案件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有甚者,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扮演了“公检法”的角色,只重视违法犯罪线索,用法律的尺子去办案,退到了法律底线;有的在查办案件时注重调查经济问题,忽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有的对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单一,没有分类处置,没有落实抓早抓小等方式,没有发挥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建设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全面”上。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需要立案审查、移送司法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是一般性违纪行为。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本位意识,回归监督责任的“原教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运用好“四种形态”。一方面,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发扬“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用纪律规矩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用纪律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小枝小节”问题紧盯不放,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动辄则咎,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腐必反、除恶务尽,坚定不移治“病树”、拔“烂树”,对那些严重违纪且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强化党员纪律意识,解决纪律观念不强的问题

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违纪问题是小枝小节”,只要不碰法律红线,踩纪律边线无所谓。因而,有的党员干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口无遮拦,说三道四;有的不守组织人事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把团结变成“结团”,将正常交往庸俗化、圈子化、派系化,个人重大事项隐瞒不报,完全无视组织存在;有的作风问题屡禁不止,认为吃点、喝点是“小问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把单位和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破法必先破纪,严重违纪违法背后往往都有纪律作风方面小节问题的放纵和泛滥。“小节”不可“小视”,“小枝节”藏着“大问题”,“小任性”往往会演变成“大腐败”。小节不管,大节就容易出问题。形成遵规守纪的良好风气,必须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引导党员干部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行为自觉。中央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与“四种形态”的要求互相呼应,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和“抓早抓小”的要求,要大力学习宣传《条例》、《准则》精神,让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在党员干部心中牢牢扎根。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违纪违规典型案例,以案说纪,用党员干部的“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每个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提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作者徐志华系江西省萍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