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乾: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惩治贪污受贿罪,它是叫“计赃定罪”。
也就是说把非法所得折合成钱物,据此定罪量刑。
我们前面讲过,唐朝的时候主要是绢,像明朝的时候讲钱、银两来计算。清朝的时候提高了死刑的门槛,贪污受贿罪的门槛在提高。实犯二千两,就是枉法赃,入己,这样的情况处以死刑。但是清朝法律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康熙时期倡导清官政治,所以出现了很多理学名臣。非常有名的清官于成龙、陈廷敬、张伯行、李光地、汤斌等等,很多。但是雍正时期,对法律进行了修改,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把自己贪污受贿所得完好的归还出来,这样的时候减等处罚。
经过雍乾之际比较长时间的这种经济高速发展,这个时候出现了问题。所以到乾隆二十二年开始修改法律,把“完赃减等”这条法律重新进行修改。规定凡是犯枉法赃,还有监守自盗,这两种受贿贪污的行为,即使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把所有的贪赃所得完全退还,也不能减轻处罚,使得很多封疆大吏和部院大臣这种高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了死刑,有效的震慑了贪污腐败行为,对吏治起到了澄清的作用。
【阅微】古代惩贪法与案之四:明代重视守法教育
【阅微】古代惩贪法与案之三:宋代“不赦”赃罪
【阅微】古代惩贪法与案之二:唐律中有“六赃定罪”
【阅微】古代惩贪法与案之一:汉律中的“监守自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