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楚金断伪反书案
《朝野佥载》记载:唐垂拱年间,武则天监国。湖州刺史裴光属吏江琛,将刺史裴光所写判书割字拼凑成一篇文章,诈称是裴光与徐敬业一同谋反的书信,并向朝廷告发了此事。朝廷派官员审讯裴光,认为书信款书是裴光所写,但语气口吻不像是裴光的。前后派了三名官员,均未查清此案。武则天决定差遣一名擅于推理审判的官员彻查此案,于是派张楚金重审此案。临危受命的张楚金接手此案后,一时也未能找到案件突破口,心情忧闷。一日,他仰卧西窗下的床上,手里拿着那封书信对着从西窗射进来的阳光查看,不经意间发现信中文字似补作而成。于是,张楚金召集州府官员,索来一瓮水,命差役将此信扔入水中,信上的文字一一分散开来。见事已败露,江琛连忙磕头认罪。武则天敕令杖责江琛一百大板并将他问斩了。同时,武则天赏赐张楚金一百匹绢,以示褒奖。
本案真相的发现虽偶然,但却与张楚金的高度责任心、细心观察有关。张楚金秉持作为执法者应有的品质,没有采用严刑逼供的手段,而是经过细心观察,找出了伪造反书的破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认罪。中国古代司法以律定罪、重视证据在司法中的作用以及娴熟缜密的逻辑推理,是司法文明的具体表征,具有穿越时空的生命力和史鉴价值。
本案中,诬告者江琛因诬告刺史裴光谋反而被处以死刑,可见唐律对诬告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刑法都规定了“诬告反坐”原则。《册府元龟》记载:“(魏文帝黄初)五年(224)正月,初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规定:“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此外,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唐律严惩诬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诬告反坐”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表现,但诬告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也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在诬告罪上受传统影响较大,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此条规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借鉴古代制度和当代各国刑法的基础上,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此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还是比较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案真相的发现虽偶然,但却与张楚金的高度责任心、细心观察有关。张楚金秉持作为执法者应有的品质,没有采用严刑逼供的手段,而是经过细心观察,找出了伪造反书的破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认罪。中国古代司法以律定罪、重视证据在司法中的作用以及娴熟缜密的逻辑推理,是司法文明的具体表征,具有穿越时空的生命力和史鉴价值。
本案中,诬告者江琛因诬告刺史裴光谋反而被处以死刑,可见唐律对诬告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刑法都规定了“诬告反坐”原则。《册府元龟》记载:“(魏文帝黄初)五年(224)正月,初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规定:“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此外,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唐律严惩诬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诬告反坐”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表现,但诬告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也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在诬告罪上受传统影响较大,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此条规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借鉴古代制度和当代各国刑法的基础上,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此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还是比较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