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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静: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找准纪检监察工作重心


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找准纪检监察工作重心
盐城高等师范学校纪委书记  徐伯静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的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党中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决策部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既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又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两大新党规也为我们纪检工作找准重心,集中力量精准发力,履行好纪律检查责任提供了最有力的依据和指南。作为一名纪检战士,通过认真学习两大新党规,深刻体会到需要对过去的一些认知自觉纠偏:
   纪检自我定位的重心纠偏——回归纪律检查,履行监督责任。过去纪检可能因自我定位不准,工作重心有失偏颇。曾经认为只要跟反腐倡廉有关的,包括投资环境、行风建设、工作能效、干部教育等等,管党、治党的几乎全部职责被错误理解为纪委一家的任务,其他的党政部门只要重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就行了。在那个时候的认识下,纪委工作任务显然失之于“泛”。近两年来,逐步“聚集主业”,又有人认为纪委工作重心是办案,形成对干部贪腐的高压态势就好了,这种认识也失之于“偏”。新《准则》和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两个“两个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切实抓好党内外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反腐倡廉的教育宣传、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都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党员干部要管好自己、做好表率,要管好家人和身边的人,要管好自己分管的部门和下属。纪检工作应真正聚焦的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回归“纪律检查”的本体使命,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担负好监督责任。
   纪检执纪审查的重心纠偏——严查违纪行为,强化执纪问责。过去常常认为纪检的成绩主要看办案,最好是涉案金额较多、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难案。打了大老虎,就能有效震慑腐败分子。纪检办案者甚至自认“公检法”的角色,重视的往往只是涉及收贿、贪污或者渎职等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案件。因为都期望“办成铁案”,办案都万分谨慎,在向司法机关移交前替检察院等方面做了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实际上因为并不具有法律授予公检法机关的特许办案权力与手段,纪检查案难免事倍功半,也导致办案周期都很长。对审查对象的违纪、失德等行为追究不彻底,最后公布的查处结果趋于雷同,最常见的都是因贪腐金额多少而入刑、双开。客观导致重视违法案件而轻视了违纪案件,在违法案件作重视了经济犯罪而轻视了其他犯罪。对违反纪律的监督执纪问责不够,在立案不多的违纪案件中,重视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查处,相对忽视了违反政治、组织、生活纪律行为的查处;重视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忽视了抓早抓小,甚至有放任小贪逐步演变成大腐的情形,没有体现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新《准则》和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纪检工作中办案的重心要由违法案件转向对违纪行为的查处。
   纪检工作对象的重心纠偏——面向全体党员,用好“四种形态”。两大新规强调,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对象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过去重办案轻教育监督,仅把重心放在违法嫌疑对象上,这是不对的。以往党内法规建设不完善,严肃执纪理念不到位,对广大党员的教育与监督工作容易浮在表面,“会上说说、墙上挂挂”,动真碰硬不够。许多纪律不严、规矩不明的现象也缺少党内因应的机制。纪检组织和社会舆论的视点、焦点容易盯在干部严重违法违纪事件上。毕竟严重违法违纪的是极少数,而宗旨教育、廉洁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轻微违纪行为的对象是违纪中的多数,严重违纪者是其中的少数,对他们更需要组织采用提醒诫勉和纪律处分、职务处理等手段来早警醒、早挽救。今后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重视“多数”和“少数”的教育挽救,及时移交“极少数”。真正爱护党员干部,就要学习好准则和条例,执行好准则和条例。首先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树歪了早扶易正,树病了早治易愈。树歪多了、病重了更要用大手段来扶、用猛药来治。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在纪律和规矩面前,“小枝小节”也要紧盯不放,动辄则咎,使新条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同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腐必反、括骨疗毒、坚持不懈治“病树”,清除毒瘤、壮士断腕, “烂树”必拔、除恶务尽,坚定维护党章党纪的权威性和党组织纯洁性。